安顺学院2017年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高职(专科)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黔招委〔2016〕4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安顺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安顺学院专科分类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安顺学院(学校代码:10667)
第四条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八条 学校地址: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路25号(邮编:561000)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安顺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教务处、纪委(监察室)及相关校属学院负责人组成的分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制定分类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分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安顺学院分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考务办公室和招生监察办公室,具体负责分类招生的选拔工作。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考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的组织实施;招生监察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分类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安顺学院2017年分类考试计划招收120人。实际分专业计划以省招生考试院公布的《贵州省2017年高职(专科)院校分类考试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 报考考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贵州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条件,并参加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
(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8门课程达到C等及以上等级;
(三)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均符合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高职(专科)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满足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参加贵州省艺术类专业统考并取得合格。
第六章 招生报名
第十四条 凡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须于2017年3月8日至3月14日,根据省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我校分类招生章程和《省招生考试院2017年分类考试招生专业目录》,登录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网站填报我校志愿。考生也可于2017年3月14日前到安顺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现场指导网上报名。现场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
(二)高考报名信息采集表原件(含8位数高考报名号)及复印件(A4纸)1份;
(三)应届毕业生学籍证明(含中学学籍号)1份;
(四)往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
(五)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表(加盖就读中学公章)1份;
(六)考生本人近期一寸同底免冠照片2张;
(七)2017年贵州省艺术类统考准考证及成绩单(仅限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
(八)高中(中职)阶段获取各类奖状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十五条 填报安顺学院分类考试志愿的考生于2017年3月27日至3月28日到校进行现场确认(地点:安顺学院西校区特殊教育大楼一楼学生一站式服务中心)。现场确认合格者,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领取安顺学院分类考试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
第七章 考试测试
第十六条 安顺学院分类考试实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平均成绩×60%+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40%”的评价方式。综合考生两项考核成绩形成最终评价总分。
第十七条 安顺学院成立由专业教师组成的分类考试职业适应性测试组,负责分类考试(测试)考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安顺学院分类考试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以面试方式进行,主要考查考生综合能力、职业倾向及对学校和专业的了解等,满分为100分。
艺术类考生以贵州省2017年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作为报考安顺学院相关专业的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成绩。
第十九条 安顺学院分类考试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时间为2017年3月29日。具体安排详见《准考证》考试说明。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安顺学院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工作在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的领导下,由学校具体组织实施,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安顺学院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实行志愿优先原则,即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先后录取。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满,依次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安顺学院分类考试招生各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一经录取,进校后均以英语为外语语种进行教学。
第二十三条 安顺学院分类考试招生各专业录取均无男女比例限制,往届毕业生与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四条 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须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招生文件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成绩及录取结果公示。
(一)2017年4月6日前,在安顺学院招生工作网公布分类考试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考核成绩;
(二)2017年4月20日前,确定拟录取名单报省招生考试院审核,并通过省招生考试院网站和学校招生工作网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寄发《安顺学院2017年分类考试招生预录通知书》,待省招生考试院正式投档录取后,再发放正式录取通知书。被确定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2017年的全省普通高考考试。
第九章毕业文凭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安顺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安顺学院严格按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
第二十八条 在安顺学院就读期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学校内设的各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
第二十九条 经安顺学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安顺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招生考试院备案。复查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学籍注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安顺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招生网址:http://zsgzw.asu.edu.cn
咨询电话:(0851)33413084(兼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