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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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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时间: 2016-06-0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381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校的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钦州学院,国标代码为11607,英文名称为QINZHOU UNIVERSITY。注册地址为广西钦州市西环南路89号,现学校已整体搬迁到广西钦州市滨海大道12号新校区办学。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共建共管,承担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科层次各类人才的培养任务及社会各类人员的培训任务。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实施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处理日常招生工作事务。

  第七条 有关招生监督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按照国家、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科学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进行公布,最终以各生源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按教育部及生源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实施。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择优录取。

  第十条 录取批次: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进行。

  第十一条 投档办法: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投档规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不超过我校在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的120%,具体比例依据生源情况及招生省份的文件要求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

  对进档的普通类专业考生,采取“专业志愿清”,即按“先专业志愿,后分数”的规则安排专业。在考生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按如下规则处理:

  1.对填有“不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2.首先安排填有“服从部分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的规则调剂安排到所服从的专业。如果所服从的专业均已录满,则作退档处理。

  3.其次安排填有“服从所有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尚有缺额的专业。如果所有专业均已录满,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

  1.2016年我校不开展艺术类专业校考,专业成绩认可生源所在省的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

  2.录取时,在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的艺术类专业文化分数控制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3.音乐表演专业只招报考声乐、舞蹈、器乐(限钢琴、手风琴、古筝、笙、二胡、扬琴和笛子)科目的考生。

  第十四条 外语类专业录取

  1.如果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组织有外语口语测试的,要求考生必须参加外语口试测试且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2.英语本科专业只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他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第十五条 中波合作电子信息工程本科专业教育项目的录取

  1.本项目是钦州学院与波兰华沙理工大学合作的电子信息工程本科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采用“3+1”培养模式,学生前三年在我校进行本科阶段的学习,由钦州学院与波兰华沙理工大学双方联合教学,第四年转入波兰华沙理工大学继续学习(前三学年学习成绩合格,达到外方要求的英语水平可直接转入专业学习,达不到的也可先到该校修一年的英语,再转入专业学习),或选择继续留在钦州学院学习。

  2.本项目招生列入钦州学院经教育部批准的当年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统一招生,按照各省所在录取批次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

  第十六条 民族预科生招生,按广西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特殊专业的招生,按广西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1.我校区内本科对口自主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6个专业(物流管理、化学工程与工艺、电子信息工程、市场营销、物联网工程、地理信息科学),只招收符合广西2016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广西中职初中起点、专业对口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相关录取办法按《钦州学院2016年本科对口自主招收中职毕业生招生简章》执行。

  2.小学教育三年制专科专业(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定向免费师范生),只定向招录广西2016年应届高中毕业生,需要参加我校组织的面试,面试合格并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毕业后按协议定向就业。

  第十八条 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五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九条 各专业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航海类专业录取体检要求

  根据船员健康检查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航海技术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65米以上,女生身高1.55米以上,双眼裸视力均在4.7(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0.8)及以上,辨色力正常(无色盲无色弱),无复视;轮机工程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60米以上,女生身高1.55以上,双眼裸视力均在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辨色力正常(无色盲无色弱),无复视;。其他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13)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报考师范类专业原则上要求女生身高3750px及以上,男生身高3875px及以上。有明显身体缺陷不宜从事教师职业的,一般不录入师范类专业。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学校将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学费标准及奖助学金、勤工助学政策

  第二十三条 学费收费办法:实行学分制,先按学年预收、按学分结算。

  1.学费标准:普通师范类专业,按3900元/年的标准收取;农学类专业按3600元/年的标准收取,文学、法学类非师范专业按4200元/年的标准收取;理、工、管理、经济学类非师范专业,按4600元/年的标准收取;艺术类各本科专业均为10625元/年;普通专科收费为3300元/年;高职专科专业,按专业不同收费,收费在6500—8500元/年范围内。以上为2015年的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最终以物价部门批文为准。

  2.广西区内三年制小学教育专业定向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

  3.中波合作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前三年学费标准为25000元/年,第四年选择出国的学生由波兰华沙理工大学按有关学费标准收取,2016年的收费标准为4000欧元/年;第四年选择不出国的学生可留在本校继续学习,学费按4600元/年的标准收取。

  以上费用收取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奖助学金、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办法及其他报考的参考信息,具体详见“钦州学院2016年招生介绍”。

  第七章 学历、学位证书颁发

  第二十五条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钦州学院。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学校颁发由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结业者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八章 联系方式及网址

  第二十六条 招生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广西钦州市滨海大道12号 邮政编码:535011

  咨询电话:0777-2804088、2804188

  监督电话:0777-2808021

  学校网址:http://www.qzhu.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qzuzs.university-hr.cn/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办法若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规定、办法即行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钦州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执行的时间范围为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