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学院201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是钦州学院,国标代码为11607,英文名称为QINZHOU UNIVERSITY,注册地址为广西钦州市西环南路89号。学校现有东校区、西校区和滨海校区(在建)三个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共建共管,承担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科层次各类人才的培养任务及社会各类人员的培训任务。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日常招生工作事务。
第六条 有关招生监察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按照国家、各省份有关招生政策,科学编制招生来源计划。2015年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数以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按教育部及生源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实施。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择优录取。
第九条 录取批次,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进行。
第十条 投档办法,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投档规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一条 按顺序志愿投档的专业,遵循“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线上进档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也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 对进档的考生,采取“专业志愿优先”,即按“先专业志愿,后分数”的规则安排专业。在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未满计划的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在专业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原则上对该专业进行志愿征集,志愿征集办法按招生省份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十四条 英语本科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第十五条 英语本科专业录取。要求考生参加所在省级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且成绩“及格”以上。
第十六条 航海类本科、专科专业(本科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专科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只招男生,其他专业男女兼招。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2015年我校在湖南、江苏、山东、山西、陕西五省开展音乐类本科专业校考工作,在五省音乐类专业录取时,专业成绩使用我校的校考成绩,美术类专业使用省专业统考成绩。其余省份的艺术类专业录取,专业成绩使用所在省的省级专业统考(联考)成绩。
2.在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中,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通过所在省艺术类本科分数控制线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3.音乐表演专业只招报考声乐、舞蹈、器乐(钢琴、古筝、笙、二胡及笛子)科目的考生。
4.音乐学(舞台主持与表演)专业招收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类的考生。
第十八条 民族预科生招生按广西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科对口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招生、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等特殊招生项目,按广西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 各专业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行业标准 海船船员体检要求》和国家海事局《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航海技术本、专科专业要求身高1.65米以上,双眼裸视力均在4.7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及以上,无色盲色弱;轮机工程本科和轮机工程技术专科专业要求身高1.60米以上,双眼裸视力均在4.6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及以上,无色盲色弱。
第二十二条 有生理、身体缺陷不宜从事表演、播音工作的,不录入音乐、表演、播音类专业。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报考师范类专业原则上要求女生身高3750px及以上,男生身高3875px及以上。有明显身体缺陷不宜当教师的,一般不录入师范类专业(含二年制小学教育专业)。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学校将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学费标准、招生专业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费收费办法:实行学分制,先按学年预收、按学分结算。
1.学费标准:普通师范类专业,按专业不同收费,2800—3000元/年范围内;普通非师范类专业,按专业不同收费,收费在3600—4500元/年范围内;高职专业,按专业不同收费,收费在4000—6000元/年范围内;普通专科收费为2800—3300元/年;艺术类各本科专业均为10625元/年。以上为2014年的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最终以物价部门批文为准。
2.广西区内二年制小学教育专业定向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如有调整,按广西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招生专业介绍、奖学金、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办法及其他报考的参考信息,详见“钦州学院2015年招生介绍”。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地址:
东校区:广西钦州市育才路9号
西校区:广西钦州市西环南路89号
滨海校区:广西钦州市安州大道中段与沙埠大街交汇处
邮政编码:535099 咨询电话:0777-2808566、2804188
监督电话:0777-2808021 学校网址:www.qzhu.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办法若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规定、办法即行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钦州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执行的时间范围为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