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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学院201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时间: 2010-05-3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574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学院的招生工作,做到依法招生,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院的全称为钦州学院,部标代码为11607,英文名称为QINZHOU UNIVERSITY,注册地址为广西钦州市西环南路89号。

  第三条 本学院为公立普通本科高等院校,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共建共管,承担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科层次各类人才的培养任务及社会各类人员的培训任务。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学生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学院的招生工作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具体招生录取工作事务由招生就业处负责。

  第六条 本学院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2010年颁布的国家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招生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领导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规定及相关招生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八条 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及生源省、市、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实施。

  第九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择优录取。

  第十条 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相应批次的录取办法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按招生计划数的120%比例投档或按各省的规定比例投档;投档考生的专业分配原则按专业清(专业志愿优先,同一专业志愿按分数从高到低录取)方式。

  第十二条 遵循“志愿优先”原则。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后未完成招生任务的,也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英语、对外汉语本科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第十四条 报考英语类本科专业、对外汉语本科专业的考生须加试英语口语。

  第十五条 有明显身体缺陷不宜当教师的,一般不录入师范类专业;有生理、身体缺陷不宜从事表演、播音工作的,不录入音乐、表演、播音专业。

  第十六条 在美术类、音乐类、播音类、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中,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通过所在省艺术类、体育类分数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七条 根据考试成绩并综合评价,在同等条件下,获得规定级别奖励(荣誉)的考生,达到规定等级运动员的考生,有文艺、体育等特长的考生,获得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专业只招男生,其他专业男女兼招。

  第十九条 各专业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航海技术专业要求身高1.65米以上,双眼裸视力均在5.0以上,无色盲(弱),该专业毕业生就业时是否有检测乙肝等项目的特殊要求,以卫生部向社会公布的规定为准;轮机工程专业要求身高1.60米以上,双眼裸视力均在4.8以上,无色盲(弱),该专业毕业生就业时是否有检测乙肝等项目的特殊要求,以卫生部向社会公布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男生身高170cm以上、女生身高160cm以上的对外汉语、音乐学、音乐教育、主持与播音、旅游管理专业考生,获得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同等条件下,男生身高175cm以上、女生身高165cm以上的体育专业考生,获得优先录取。

  第五章 学费标准、招生专业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费收费办法:实行学分制,先按学年预收、按学分结算。学年学费标准:普通师范类专业,按专业不同收费,平均收费在2100元/年;普通非师范类专业,按专业不同收费,收费在3100—3500元/年范围内;高职专业,按专业不同收费,收费在4000—7000元/年范围内;艺术设计本科专业不超过7000元/年,音乐学本科专业按专业方向不同,收费在6800—7225元/年,美术学(美术教育)本科专业不超过7000元/年,音乐教育专科专业不超过6300元/年,主持与播音专科专业不超过65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招生专业介绍、奖学金、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办法及其他报考参考的信息,详见“招生介绍”。

  第二十四条 学院地址:广西钦州市西环南路89号(钦州市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中心城市);邮政编码:535000;咨询电话:0777-2804188、2808566、2807899;监督电话:0777-2808006;学院网址:www.gxqzu.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办法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规定、办法即行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钦州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执行的时间范围为2010年招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