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教育部招生“阳光工程”,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规定及《2012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丽水学院2012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丽水学院。
第四条学校部委码:10352;浙江省招生的院校代码为0038。
第五条学校层次和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丽水学院,普通高校学历证书。
第七条学校地址及邮编:浙江省丽水市学院路1号,323000。
第八条丽水学院是一所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公办本科层次的普通高校。其前身是创建于1907年的处州师范学堂,已有100多年的办学历史。学校是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浙江省治安综合治理示范单位、丽水市园林式单位。
学校坐落于浙西南国家级生态城市——丽水市区,南临温州,北连金华,金丽温铁路、金丽温高速、两龙高速、330国道均经过市区,交通便捷,学校风光秀美,钟灵毓秀,是青年学子求学深造的理想校园、放飞理想的精神家园、健康成长的人生乐园。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0578-2271178)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录取办法
第十二条录取原则:贯彻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高考成绩作为主要录取依据,并结合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学校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的考生,执行考生所在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如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则按照考生所在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规定依次进行后续志愿(或者征求志愿)录取。学校调档比例根据各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控制在该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倍以内。
第十三条专业确定方法:根据学校生源及学生志愿情况确定专业。当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考生数多于计划数时,采用“专业级差”的方法,即第1、2专业志愿级差为2分;第2、3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第3~6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根据会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拟录取专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当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考生数少于计划数时,对于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考生,采用“专业志愿清”,即根据其专业志愿优先安排专业;对于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采用“专业级差”的方法。
第十四条体检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等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录取考生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五条学校录取考生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录取普通本科英语专业和对外汉语专业,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
第十六条学校在每批次录取工作结束后,以各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录取名册为依据,寄发录取通知书;通过各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及学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各批次录取名单;考生档案根据各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规定办理。
第五章复查、收费、奖学金及资助
第十七条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逾期请假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艺术类本科摄影专业:9000元;艺术类其他本科专业:7000元;其他本科师范类各专业:3600元;本科非师范类各专业:3960元(报考园艺专业的浙江省考生免收学费);医学类专科专业:3960元;其他高职各专业:6000元。
第十九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丽水学院奖学金,以及“山蒲”奖学金、“万地”奖学金、“汇聚·陈军”奖学金等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设立的奖助学金。学校重视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开设了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的“绿色通道”,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奖助学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资助方式相结合”的助学体系,建立了“助困+育人+成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工作体系。
第六章录取咨询
第二十条新生录取结果可通过丽水学院招生网的“录取查询”系统查询。
1.校园网:http://www.lsu.edu.cn;招生网:http://zsw.lsu.edu.cn。
2.E-mail:lsxyzsc@vip.163.com。
3.咨询电话:0578-2271179,2271180。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丽水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