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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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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2020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简章

时间: 2020-06-3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374 收藏

为了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结构,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再学习机会,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本科高校第二学士学位招生与培养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决定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招生和培养工作。

一、招生范围与报名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身心健康。

(二)第二学士学位主要招收当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以及近三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目前未就业的往届生。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

(三)考生可报考与原本科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或与原本科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但不属于同一本科专业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具体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本科专业类可登录教育部网站(www.moe.gov.cn),搜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版)”进行查询。

考生须对报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取消其报名资格。

二、招生专业及计划

序号

招生专业

招生计划

1

生物技术

350

2

电子信息工程

3

思想政治教育

4

工业设计

5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6

化学工程与工艺

 

三、报名与招生考试

考生登录枣庄学院教务处网站(http://jwc.uzz.edu.cn),在通知公告栏登录枣庄学院第二学士学位报名系统报名,报名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扫描件(具体报名时间、报名办法和考试要求另行通知)。

四、招生录取

学校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及各专业招生计划,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确定拟录取名单;当专业生源不足时,进行专业间调剂录取。拟录取名单在枣庄学院招生信息网公告栏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录取通知书。招生录取工作原则上在2020年8月25日前完成。

五、培养与毕业

(一)学生管理。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两年,全日制学习,纳入高校学籍管理系统(其中“学信网”信息报送要求另行通知)。学生管理、教学管理、生均拨款、学生资助、收费管理等方面参照相应专业本科生执行。

(二)人才培养。第二学士学位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原则上不安排专业实习。学校可参照《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相关要求,制定专门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不得迁就和随意降低标准。

(三)收费标准。学生学费、住宿费根据山东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毕业证书。凡在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发放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现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管理办法颁发。毕业证书上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内容;学位证书上须明确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五)就业派遣。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按当年应届生身份派遣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学生如中途退学,对于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退学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派遣;以往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派遣手续。

六、入学及其他

(一)第二学士学位录取新生应携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入学报到;报到时无法提供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因病因事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须在开学后三日内向学校请假并提供支撑材料,经学校允许后按规定时间补办入学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两年,全日制学习,纳入学校学籍管理系统。学校在新生入学后将对报名材料进行复核,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

七、保障与监督

(一)学校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具体实施。

(二)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第二学士学位考试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将招生“阳光工程”要求贯穿招生考试全过程,严格落实教育部“十公开”规定,重点强化对考生报名、考试过程、招生录取、入学资格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选拔的原则,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三)学校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考试期间的疫情防控作为重要任务,制定工作预案,充分做好考前、考中、考后的防疫工作,确保考生、评委和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

八、附则

(一)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由学校教务处与招生就业工作处共同负责,不委托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相关工作。

(二)本招生简章由学校教务处、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咨询热线:教务处:0632-3060236

招生就业处:0632-3786721

监督举报电话:0632-3786713

二〇二〇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