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理工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一、院校基本信息
1、常熟理工学院
院校代码:1274(江苏省)、10333(教育部)、1727(艺术设计国际课程实验班)
院校性质:江苏省属高校
办学性质:公办
校 址:东湖校区:江苏省常熟市南三环路99号
元和校区:江苏省常熟市元和路98号
2、常熟理工学院虞山学院
院校代码:1854(江苏省)
办学性质:江苏省属民办本三院校
校 址:江苏省常熟市元和路98号
3、联系方式
地 址:江苏省常熟市南三环路99号常熟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
电 话:0512—52251131、52251136
二、录取规则
1、录取基本要求
(1)外语专业招生语种要求:英语专业限英语语种考生报考;日语专业则英语和日语语种考生均可报考;朝鲜语专业限英语语种考生报考。
(2)非外语专业招生对外语语种要求:因外语教学条件所限,考生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故原则上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3)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2、学业水平测试要求
(1)普通类本科考生必须要达到2B4C1合格。即二门选修测试科目均要在B级(含B级)以上;五门必测科目中,技术科目必须合格,余下四门均要在C级(含C级)以上(第二阶段填报志愿的资格可根据生源情况适当微调)。普通类考生报考常熟理工学院的选修测试科目均要求达到BC级,五门必测科目达到4C1合格。
(2)普通类专科考生必须要达到6C1合格。即二门选修测试科目均要在C级(含C级)以上;五门必测科目中,技术科目必须合格,余下四门均要在C级(含C级)以上。
(3)艺术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D级不得超过三门。
3、综合素质评价要求
(1) 应届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中的“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必须合格。
(2)对“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和“交流与合作”均为合格,“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和“审美与表现”均达到A级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选测科目要求
(1)报考我校自然科学专业类(理工科类)原则上以物理为选测科目;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原则上以历史为选测科目;兼招专业则历史和物理均可作为选测科目。
(2)对历史和物理以外的另外一门选测科目不作要求。
5、进档考生的录取原则
(1)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投档分为主,并结合学业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等级高低,择优录取。
(2)投档分按特征分+附加分总分计算,严格按分数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当投档分相同时,结合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高低来录取,即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
(3)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按照专业清的方式进行。
(4)专业录取时出现投档分相同现象时,首先根据选修测试科目等级高低来确定录取,其次根据必须测试科目和综合素质评价的等级高低来确定录取。
(5)英语专业考生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成绩超过省平均线20分左右。日语、朝鲜语专业考生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成绩超过省平均线10分左右。
(6)对体检不符合专业要求的考生,学校可以对其进行专业调剂录取。
6、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
对特征分和专业分均达省控线的进档考生,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
(1)美术类专业按照投档分加专业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2)音乐类专业按专业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7、外省考生录取原则
外省考生录取分的计算和录取方式按该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某些特殊情况采取的办法
1、对某些专业录取出现生源不足情况时采取的办法
(1)由我校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适当扩大该批次的投档比例。
(2)若仍未完成专业招生计划,则在原投档线上取消专业选科要求,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3)若仍未完成专业招生计划,则进行计划调整,将生源差的专业计划调入生源多的专业计划以此来完成招生总计划。
2、选择性计划录取办法
凡报考我校,成绩达到《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相关要求,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申请我校的选择性计划。
(1)学校教职工子女以及对学校建设和发展作出较大贡献人士的子女。
(2)学校教学、科研、就业、实习基地等协作单位的职工子弟。
(3)确有特长的考生。
动用选择性计划招录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由考生及其家长向我校招生办提出书面申请,招生办汇总后报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关于退档问题的处理
1、对于高分考生退档,若高分考生未被其所填报的专业录取,又不服从专业调剂,对其进行退档处理。
2、对于低分且同分的考生退档,则首先按照选修测试科目等级,其次按照必修测试科目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等级低的考生进行退档处理。
3、对体检不合格的考生进行退档处理。
五、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1、招生录取期间,若遇特殊情况,在向省教育考试院口头或书面请示后,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2、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说明:《招生章程》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