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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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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财经类丨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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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2-05-1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717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我校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校名为“武汉学院”(国标标准代码为13634,湖北招生代码为:C208,外省招生代码以各省公布的为准)。武汉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前身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黄家湖大道333号,招生网址:http://zs.whxy.edu.cn。

第三条  我校办学层次为本科、专科,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四条  我校招生对象为:参加202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武汉学院成立由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武汉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对我校2022年招生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各项管理规定,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我校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计划内,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和历年招生计划等因素,按照有关计划管理工作要求,以及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自主、科学、合理地编制、调整、执行我校的各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我校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为不超过我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九条  我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考试科目和各专业(类)相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智体美劳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我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我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时,我校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对于各种符合优录政策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英语和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外语的应试语种应为英语。我校其它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教学外语。

第十四条  我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按照专业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我校不组织艺术类考生校考,认可各省联考成绩及高考投档成绩。如生源省份对录取规则有其他特殊要求,按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认可各省加分政策,我校不设专业分数级差,所有专业均不作男女比例限定。

第十八条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志愿清”录取的规则。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学校公示标准执行,按学年收取。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对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新生,我校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科专业学制四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达到本科毕业要求者,由武汉学院颁发本科毕业文凭,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武汉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专科专业学制三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达到专科毕业要求者,由武汉学院颁发专科毕业文凭。

第二十三条  我校全部实行网上录取,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

第二十四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按照学校官网公示的结果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黄家湖大道333号

邮政编码:430212

招生咨询电话:(027)81299991、81299766

监督邮箱:8140@whxy.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whxy.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武汉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