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院校对比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

收藏

普通本科丨医药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358-2100773,0358-7221024,0358-2100777

官方网址:http://www.sxmufyc.edu.cn/ http://211.82.24.46/bkszs/

立志愿官方咨询群: 加入家长交流互助群

山西医科大学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时间: 2021-06-2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782 收藏

山西医科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山西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保证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西医科大学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山西医科大学招生工作以高考成绩为主要指标,贯彻“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山西医科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性质

1、高校代码:10114(国标代码)

2、高校全称:山西医科大学

3、办学性质:公办

4、办学层次:本科

5、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6、学校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华街55号(校本部)

山西省汾阳市学院路16号 (汾阳学院)

第六条  学校基本情况

山西医科大学的前身是山西医学传习所,1919年创建于古城并州。1932年改为私立山西川至医学专科学校。1940年更名为山西大学医学专修科。1946年升格为国立山西大学医学院。新中国成立后,学校步入崭新的发展时期。1953年独立建校,更名为山西医学院。1996年更名为山西医科大学。

学校是全国第三批、山西省首批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全国首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全国首批学士学位授权单位,教育部首批“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试点单位,全国开办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的25所医学院校之一,全国首批恢复儿科学本科专业的8所医学院校之一,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支持高校。

经过102年的建设发展,学校已成为一所以医学为主,医工结合、医理结合、医文结合、医管结合,协调发展的医科大学,拥有以本科教育为主、本硕博多层次的完整人才培养体系,形成了“医理博精、德能高邃”校训、“献身、务实、团结、进取”校风和“求实精进、坚韧弘毅”的山医精神。

学校现有川至、迎泽、中都三个校区,占地总面积1422亩,建筑面积71万平方米。现有第一临床医学院、第二临床医学院、第三临床医学院、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药学院、法医学院、护理学院等33个教学机构,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第三医院、口腔医院、精神卫生医院、肺科医院等20所直属附属医院。

学校现有教职医护员工7000余人,研究生导师1700余人,临床教师2200余人。拥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专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首席科学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中央联系的高级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级教学名师、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主任委员等国家、省部级专家及高层次人才430余人,国家优秀教学团队等国家、省级教学团队24个。

学校现有 1个国家重点学科——生理学;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细胞生理学实验室;1个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分子影像精准诊疗协同创新中心;1个国家卫生健康委重点实验室——尘肺病重点实验室;3个国家级示范中心——临床技能实训中心、基础医学实验教学中心、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13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重症医学、泌尿外科学、中医护理学、骨科学、肾病学、普通外科学、老年病学、急诊医学、风湿免疫学、护理学、病理学、眼科学、心血管内科; 各类省级优势、特色、重点学科15个;各类省级重点教学科研平台31个。现有4个一级学科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特种医学、生物学。6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特种医学、基础医学、护理学、生物学;1个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临床医学;9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特种医学、基础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药学、中药学、生物学;8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护理、药学、应用心理、社会工作、图书情报。

学校设有临床医学(五年制、“5+3”一体化)、预防医学、法医学、口腔医学、儿科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护理学、精神医学、眼视光医学、药学等32个本科专业。现有8个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临床医学、预防医学、法医学、药学、护理学、麻醉学、口腔医学、医学检验技术。临床医学(五年制)、临床医学(农村定向免费生)、护理专业为教育部首批国家“本科教学工程”地方高校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现有12门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

学校生源来自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1010人,其中普通本科生15245人,硕士研究生5004人,博士研究生425人,国际学生336人。建校以来,学校培养了以全国首枚“白求恩奖章”获得者、“人民的好医生”赵雪芳,中国工程院院士徐建国、田志刚,南丁格尔奖章获得者杨辉等为代表的医药卫生专业人才 13 万余名。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与美国、加拿大、英国、爱尔兰、日本、俄罗斯、澳大利亚、希腊、瑞士等国家的大学和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实施了“青年骨干教师海外培养计划” “博士研究生海外培养计划”,开展了“硕士研究生 1+1+1 联合培养”等项目;广泛开展师生交流和国际科研合作。

学校历经百年薪火相传,几代人艰辛拼搏,取得了辉煌成就。学校将紧紧抓住国家“双一流”建设和山西“1331”工程实施、健康中国和健康山西建设、医学教育综合改革等发展机遇,继承优良传统,加快建设步伐,为早日建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教学型医科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有招生委员会,并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组,负责研究制定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八条 学校教务处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领导下,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及规定,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成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监督组,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在制定招生计划时,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以问题导向、服务需求和质量优先为原则,优化调整招生专业,制定分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制定原则: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专业特点、办学条件、社会需求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数量、生源质量等因素,结合近年招生计划落实情况,确定本年度分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以及解决由于平行志愿产生的生源地上线同分段考生问题。

第十三条 学校安排不超过上一年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录取高水平运动队。

第十四条 学校分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兼顾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性,本着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特别强调医学类各专业、药学类、生物制药、生物医学工程专业不招收色弱、色盲考生。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不鼓励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任何一眼屈光不正矫正视力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考生、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考生、斜视、口吃考生报考医学类专业不鼓励左利(即左撇子)考生报考口腔医学专业,否则可能无法完成学业。报考护理学、助产学专业考生要考虑身高,建议女生1.55米以下、男生1.60米以下慎报;参考各省公安、司法机关公务员招考条件中有关要求,报考法医学专业考生,建议女生1.60米以下、男生1.70米以下慎报。

第十七条 按照教育部调档比例要求,学校根据分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数和生源情况,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调档比例。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政策加分。

第十八条 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政策。

平行志愿类录取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投档次序、分数高低、报考专业”的原则,确定考生所录专业。总分相同的考生,按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单科成绩排序的科目顺序为:文史类考生为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工类考生为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如考生所报专业均已录满,且学校还有部分专业未满额时,按照分数高低择优对服从调配的考生进行专业调配。在“去否其他专业”栏中填写“否”或不填写的考生,均视为不服从专业调配。

综合改革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政策。

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十九条 学校只提供英语语种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凡非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其中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专业(含儿科学方向)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条 学校临床医学专业(“5+3”一体化)专业含儿科学方向),其中本科阶段为5年,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达到本科阶段培养要求后授予医学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阶段为3年,学生完成本科阶段学习任务后,直接转入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阶段,达到硕士阶段培养要求后授予医学硕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为落实教育部“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推进本、硕、博一体化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学校在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专业设置新医科智能医学新医科精准医学和新医科整合课程改革班在临床医学(五年制)、预防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法医学、基础医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儿科学、精神医学、药学等专业设置卓越创新班。所有卓越创新班,均采用入校综合选拔方式产生。

第二十二条 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只招收农村生源,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录取。录取时,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县生源;如生源地考生不足,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生源所在地区(市)考生;如生源所在地区(市)考生仍不能满足,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调剂。预录取考生必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后方可被正式录取。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毕业后在定向单位就业。

第二十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协作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对口援疆计划、高水平运动队等专项计划的录取工作,按教育部和山西省招生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公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要求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形式公布,同时在学校招生信息栏和本科招生网公布。

第六章 申诉

第二十 学校建立录取结果申诉制度,如考生对录取结果有疑义,可在录取结果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受理后将于15个工作日内向考生反馈申诉结果。

第七章 颁发证书

第二十 学生毕业时,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审核准予毕业者,颁发山西医科大学毕业证书。毕业生符合山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山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 在汾阳学院就读的学生证书内芯将加注“在我校汾阳学院××专业学习”信息。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学校对新生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二十九 各专业学费标准、住宿费等严格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和山西省教育厅下发《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了包括奖、贷、助、勤、补等在内的完整资助体系。开展的主要资助项目有: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优秀学生奖学金、邵象伊奖学金、沙洛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校内勤工助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直招士官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临时困难补助、应善良助学金等社会奖助学金

第三十 本科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校本部地址: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华街55号  030600

电话:(0351) 3985076

传真:(0351) 3985074

邮箱:sydzsb@sxmu.edu.cn

网址:http://www.sxmu.edu.cn

2、汾阳学院地址:

山西省汾阳市学院路16号  

邮编:032200    

电话:(0358)2100773、2100777

传真:(0358)2100777  

网址:http://www.sxmufyc.edu.cn

第三十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如国家招生录取政策有所调整,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山西医科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