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2015年自主招生简章
南京农业大学坐落于钟灵毓秀、虎踞龙蟠的古都南京,是一所以农业和生命科学为优势和特色,农、理、经、管、工、文、法学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和“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高校之一。为做好南京农业大学2015年自主选拔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简章。
一、招生对象
具有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资格且思想品德优良、身心健康、成绩优秀的高中毕业生,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报考:
1、对农业和生命学科兴趣浓厚并具备相关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立志成为农业现代化高级人才的高中毕业生(须在系统报名表内“个人陈述”中详细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高中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及省赛区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高中毕业生。高中阶段在省级及以上级别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高中毕业生。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并获奖的高中毕业生;
3、高中阶段参加《高校招生》杂志举办的“全国创新英语大赛” 全国决赛及省赛区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高中毕业生。
二、招生专业
1、国家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专业:农学、植物保护、农业资源与环境、农林经济管理、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园艺、食品科学与工程;
2、基地班专业:生命科学与技术基地班、生物学基地班;
3、其他专业:土地资源管理、金融学。
三、招生计划
2015年自主选拔录取全国范围内招生计划不超过学校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5%,其中农林经济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和金融学专业拟录取人数合计不超过拟录取总数的40%。
四、报名要求
1、报名时间:自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30日。
2、报名方式:报名期间考生请登录“试点高校自主招生报名系统”(http://gaokao.chsi.com.cn/zzbm/)进行网上报名,按要求填写报名资料,并打印系统生成的《试点高校自主招生报名申请表》。
3、申请材料包括:(1)《试点高校自主招生报名申请表》(由所在中学审核后加盖公章);(2)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相关证明材料(A4大小并加盖中学公章);(3)竞赛类获奖证书复印件(A4大小并加盖中学公章);(4)身份证复印件1份(A4大小)。以上证书在报到时必须出示原件。
4、材料邮寄:申请材料于2015年3月30日前(以收到材料日期为准)通过 “邮政特快专递(EMS)”(其他快递方式不予受理),并注明“自主选拔录取材料”字样,邮寄至我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卫岗1号南京农业大学学工处招生办公室(邮编210095)。申请材料恕不退回。
五、报考资格审核
报名截止后,学校组织专家组对考生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名单将于 2015年4月30日前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及我校招生网站公示(考生可通过“试点高校自主招生报名系统”查看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考生获得参加学校考核资格。
通过审核的考生请于5月15日17:00前通过“试点高校自主招生报名系统”内我校提供的交费支付平台缴纳考核费用(60元/生),收费标准依据江苏省《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423号、苏财综[2007]92号、苏教财[2007]89号)。对逾期未交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核资格。
六、考核
1、报到时间:2015年6月13日9:00—17:00
2、考核时间:2015年6月14日
3、报到及考核地点:南京农业大学卫岗校区
4、考核方式:学校根据考生报考专业组织专家组进行面试(面试具体安排请见学校本科招生网站通知)。
七、拟录取资格确定
1、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和2015年自主选拔录取招生计划,依据考生面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2、学校将在2015年6月20日前对获得自主选拔拟录取资格的考生名单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及我校招生网站进行公示(考生可通过“试点高校自主招生报名系统”查看拟录取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终确认自主选拔考生拟录取资格。如有被举报者,经核查属实,确系弄虚作假,学校将立即取消考生自主选拔拟录取资格。
八、录取办法
获得拟录取资格考生,2015年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报考南京农业大学且符合相关录取条件,我校满足考生所填专业志愿。考生高考填报专业须与拟录取专业保持一致且须按照各省市招生部门的要求填报志愿。
九、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4001120200 025-84399789
传真:025-84396458
电子邮件:zsb@njau.edu.cn
网址:http://zsxx.njau.edu.cn
举报监督电话:025-84396827
十、若国家或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有所变动,我校将做相应调整。
十一、本简章由南京农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