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填报
步骤
院校对比

江苏警官学院

收藏

普通本科丨政法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25-52888910

官方网址:http://www.jspi.cn http://www.jspi.cn/zsjy/zsxx.htm

立志愿官方咨询群: 加入家长交流互助群

关于2023年公安院校面向江苏招生面试有关事项的提醒

时间: 2023-06-2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718 收藏

一、理性填报公安院校公安专业

(一)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考生,须在高考前具有江苏户籍并在江苏参加高考,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4. 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5. 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191日至2007831日期间出生),未婚;

6. 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7.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8. 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标准。

(二)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2)体重指数(单位:千克/2):男性在17.3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25.7之间。

3)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4)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5)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1.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1)心脏听诊有杂音;
2)频发期前收缩;
3)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4)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1)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2)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2.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三)根据公安部规定,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开展体检复查工作,体检复查参照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体检项目、标准进行,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有意向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可按照以上体检标准自行到有资质的医院进行检查,全面衡量自身报考资格和条件,理性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

二、如实申报个人患病经历

(一)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考生应如实申报以下患病经历

1. 外科: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或者残缺,脊柱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颈、胸、腰椎骨折史,严重四肢骨折史;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超过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手指、足趾畸形或者残缺,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下肢静脉曲张;严重的慢性骨髓炎;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或者明显影响形象的特征(如五官畸形、口眼歪斜、唇腭裂、鼻洞、唇洞等);面颈部瘢痕、斑痣、囊肿等,身体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斑痣、囊肿等,瘢痕体质;文身;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腋臭;肢体功能障碍(如下蹲不全、步态异常等)

2. 内科: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血液系统疾病;结核病;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各种急慢性肝炎和肝硬化;恶性肿瘤;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状腺功能亢进等内分泌系统疾病;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吸毒史;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者有乳糜尿;有梗阻的胆结石或者泌尿系结石;脏器残缺或者移植。

3.耳鼻科: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嗅觉迟钝或者丧失。

4.眼科: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色盲或者色弱;共同性内、外斜视超过15度;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

5.其它:手术史、严重外伤史、严重疾病史以及治疗治愈情

(二)考生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若存在不实信息,则体检结论为不合格,取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投档录取资格、入学资格及取消学籍。

三、严禁弄虚作假

面试体检体测是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录取的重要环节,面试体检体测结论不合格不得录取到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严禁招生面试过程中弄虚作假

(一)教育部相关规定要求

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2.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二)考生不得通过服用药物、使用器械等手段(如服用降血压等药物、佩戴角膜塑形镜、使用拉伸增高器等器械)弄虚作假,干扰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结果。若存在上述情况,则面试、体检、体测结论为不合格,取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投档录取资格、入学资格及取消学籍。任何人不得通过不当方式弄虚作假,帮助考生通过面试体检体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