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学校国标代码:11800。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夏区大桥社区(邮编:430212)。
第三条 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于2000年9月成立的一所从事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独立学院。现有十院四系两部,涵盖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工学、理学、艺术7个一级学科门类,35个本专科专业。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按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的学籍进行管理,户口在武汉市以外的学生可办理户口转入手续。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的毕业证;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按规定授予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校招生的主要类别是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考生(含艺术类考生)。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华中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招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称为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国家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招生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挑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湖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报送华中师范大学和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和备案,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招生计划,不无计划招生和超计划招生。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各专业的文化课各科目考试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四条 在征得有关省(市)教育厅招生部门批准和备案后,学校可在有关省(市)自行组织艺术类专业测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学校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录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有我校志愿,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实行志愿分数级差的方式进行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它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由学校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我校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加我校选考科目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九条 凡符合所在省加分或降分投档条件的考生,我校按投档考生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报考我校艺术专业的湖北考生,美术专业必需参加湖北省联考且联考成绩合格,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音乐专业须取得华中师范大学、武汉音乐学院、荆楚理工学院、湖北师范学院四所学校的音乐学专业合格证,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报考我校艺术专业的外省考生,凡我校组织了专业考试的,必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合格证,在文化专业双过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我校未组织专业考试的,承认当地艺术联考成绩,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二条 我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考生,其他专业语种不限,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有一定的分数要求,是否参加口语测试以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当年批复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体检)。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新生入学后要进行专业复查,专业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联系方式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社区
邮 编:430212
招办联系电话:027—59410087 59410089
传 真:027—59410038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