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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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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财经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731-82816999,0731-82816975

官方网址:http://www.bxxy.com https://www.bxxy.com/html/folder/2007013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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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学院2023年单独招生章程

时间: 2023-01-2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344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职业学院单独招生录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发〔2022〕54号)结合学校单独招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保险职业学院。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中豹塘路196号。

  第三条 学院是国家教育部备案、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院校。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湖南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保险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保险职业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保险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由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单独招生工作,研究决定单独招生工作重要事项。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实施单独招生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单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监督单独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单独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对象:符合高考报名条件并已报名参加湖南省2023年高考(含对口招生考试)的考生。根据生源特点,将考生分为A、B、C三类。

  A类考生:具有有效的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

  B类考生:中职考生、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含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但无有效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考生,下同)以及同等学力考生。

  C类考生:退役军人考生。

  第九条 为保持各类别考生的录取比例总体基本均衡,遵循国家政策导向,以实际参考人数为基数,统筹安排不同类别考生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各类别各专业计划确定并公布后,一律不得调整和追加,单招未完成计划转为统招计划使用。

  第十条我院2023年单独招生计划总数为650人,其中退役军人计划20人。设两大专业组,分别为:

  第1组:康养护理类专业组,第2组:财经商贸类专业组。分专业计划如下:

专业组

专业名称

学制

二级学院名称

学费标准

招生计划

备注

第1组

  护理*

  3

康养护理学院

  6500元/年

  108


  健康管理

  3

康养护理学院

  5000元/年

  38


  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

  3

康养护理学院

  5000元/年

  38


第2组

  保险实务*

  3

金融保险学院

  5500元/年

  213

  根据办学实际,本专业提供了人伤理赔、核保核赔、车险查勘定损、培训讲师四个专业方向

 金融服务与管理

  3

 金融保险学院

  5000元/年

45


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

  3

 金融保险学院

  5000元/年

24


  电子商务

  3

 财经商贸学院

  5000元/年

64


  大数据与会计

  3

 财经商贸学院

  5000元/年

69


  商务管理

  3

 财经商贸学院

  5000元/年

26


  国际商务(中外合作办学)*

  2

 财经商贸学院

  17600元/年

25


  合计:

 650(含退役军人计划20人)

  注:以上为2023年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除标记*外,其他专业如果选拔进入订单班,则学费标准上浮10%。如有变动将按湖南省物价局和湖南省教育厅新规定执行。

  其中退役军人招生专业与A、B类考生相同,招生计划20人,录取新生与A、B类执行统一在校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专业要求:学院执行国家体检有关规定,要求考生身体健康、精神正常、无传染性疾病。康养护理类专业组受组内专业属性所限,三个专业考生均不能身有残疾、色盲色弱等缺陷。根据用人单位用工需求,为顺利就业,报考护理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8cm,女生不低于158cm。身高不符合要求的考生慎重报考,避免影响录取和就业。

  第四章 报名方式

  第十二条志愿填报时间:2023年2月21日-2月28日(全省统一填报时间)

  第十三条志愿填报方式:2023年学校单独招生只面向湖南省内进行,接受全省高考考生网上报名,考生登录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综合信息平台(https://ks.hneao.cn)或“潇湘高考”APP填报报考信息。没有通过上述平台进行网上报名的无效。

  第十四条高职单招报考设2个院校志愿,分别为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学院优先组织一志愿考生的考试和录取工作,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第十五条所有招生专业根据专业特色及性质分为第1专业组(康养护理类)、第2专业组(财经商贸类)两个专业组,考生报名时需根据专业组分类要求和自己意愿,按我院设置的组类别中选定自己想报考的一个类别专业组填报信息。两个专业组考核标准不同,无法相互认定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因此考生不能跨专业组填报专业志愿,且每个专业组只能填报3个专业志愿。选择“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调剂到有剩余计划的专业组内专业。选择不符合报考条件和报错类别的考生将被直接取消考试测试资格。

  第十六条 退伍军人身份认定。退伍军人报考我院须按要求在报考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退伍军人以B类人员身份报考,不能享受免文化成绩测试的政策。提供虚假资料的,我院将及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一志愿考生考试费缴纳时间:2023年3月2日上午8:00—3日16:00,通过微信小程序方式自助缴纳考试费80元。缴费流程后期在学院官微和官网发布。缴费时间截止后系统自动关闭,未按时缴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第十九条 一志愿考生准考证打印: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费缴纳的一志愿考生于2023年3月9日—10日打印准考证,具体方法详见学院官网和官微。

  第五章 考试与考核

  第二十条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我院单招组考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原则,由学校自主命题,自行组织考试。

  第二十一条考试形式

  (一)A类(应届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语数外,总分300分)成绩 + 职业技能测试(笔试160分,面试40分,总分200分)。

  (二)B类(中职、往届普通高中考生、同等学力考生):学院组织文化素质测试(语数外,总分300分)+ 职业技能测试(笔试160分,面试40分,总分200分)。

  (三)C类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测试(笔试160分,面试40分,总分200分)。

  第二十二条考核标准

  (一)文化素质测试。对于A类考生即应届普通高中考生,直接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对于B类考生即中职类、往届普通高中考生和同等学力考生,采用笔试方式,考核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总分为300分。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课程标准》及高中阶段语文、数学、英语等基础科目知识等有关内容单独组织闭卷考试。

  (二)职业技能测试采用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根据考生报考专业所属专业组,考核标准如下:

  1、第1组: 康养护理类专业组,包含专业:护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健康管理。

  (1)对于B类考生,笔试主要对学生的信息技术、康养护理通用技术及有关基础知识和医学常识等内容进行考察。面试主要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沟通能力、表达能力及心理健康水平等方面进行考察。

  (2)对于A类考生,笔试主要对学生的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及有关基本知识内容等进行考察。面试主要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沟通能力、表达能力及心理健康水平等方面进行考察。

  2、第2组:除第1组外其他所有财经商贸类专业。

  (1)对于B、C类考生,笔试主要对学生的信息技术、金融、投资、理财、经济常识、职业素质等内容进行考察,面试主要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沟通能力、表达能力及心理健康水平等方面进行考察。

  (2)对于A类考生,笔试主要对学生的信息技术应用、金融及经济等基础知识、职业素养等进行考察,面试主要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沟通能力、表达能力及心理健康水平等方面进行考察。

  因2个专业组职业技能测试内容不同,学生不可跨专业组报考专业志愿。

  第二十三条考试时间

  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具体考试安排如下:

  (一)职业技能测试(笔试):2023年3月11日8:30-10:00;

  (二)文化素质考试(笔试):2023年3月11日10:30-12:00;

  (三)职业技能测试(面试):2023年3月11日10:00开始。

  如因其他情况需要调整,则以通知为准。

  一志愿考完后即组织录取,如尚有剩余计划,则于4月8日组织二志愿考生进行考试,二志愿考生具体缴费、打印准考证及考试安排将于3月底另行通知。

  第二十四条 命题:由单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务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院系进行统一命题。

  第二十五条 保密措施:学校纪委办公室全程监督,本次命题聘请相关教师参加,制卷时由纪委办公室全程负责监督并严格保密,保密人员应该对试卷保密绝对负责,在严格的监督之下完成制卷工作。试卷制好后,分考场装入试卷袋密封,试卷存入保密室,由专人24小时值班看管。

  第二十六条 组考:由教务处负责按国考要求制定具体的组考方案,根据报考人数合理安排考场并组织有序考试。

  第二十七条 评卷: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参照湖南省普通高考评卷工作有关要求进行。实行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判标准,加大信息公开及结果公示力度,确保考试评判工作公正、透明。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八条单独招生录取工作在湖南省教育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执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中的免试录取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A、B、C三个类别招生计划的确定:以实际参考人数为基数,确定不同类别考生的招生计划,保持各类别录取比例基本均衡。

  C类计划只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如有计划剩余则转为普通A、B类计划按录取规则使用。

  第三十一条根据考生类别分开划线。根据文化素质测试(语、数、外三门) 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计算总成绩,根据招生计划和总成绩情况划定录取最低控制线。在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成绩相同,则按照职业技能测试面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录取;若职业技能测试面试成绩再相同,则按职业技能测试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录取;若仍相同,则按照文化素质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录取;若仍相同,则按“语、数、英”的顺序进行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录取。若仍相同,则调剂计划全部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生源不足,则按确定的录取规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有剩余招生计划,将向社会公布有缺额的专业及计划数,并针对第二志愿填报了我校有缺额的专业(或填报了服从专业调剂)且未被第一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组织考试和录取。第二志愿各类别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确定原则、考试要求及录取规则等与第一志愿的相关规定一致。

  第三十二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保险职业学院招生网站公布。预录确认期间如因考生自愿放弃预录取等情况导致招生计划空缺,将按录取规则依次递补录取同一类别的考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考试结束及录取结束后,我校第一时间将考试结果及拟录取考生情况在学院官网公示。

  第三十四条 我校单招考试期间,学校纪委办公室对单招考试、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第三十五条 我校高职单招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没有举办所谓的考前“辅导班”“培训班”,没有与任何社会机构及人员进行单招合作。凡是有社会机构和个人宣传与我校有合作、可以通过“内部指标”方式确保考生录取的,考生可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遭受相关损失的请及时报警。

  第三十六条 凡在单独招生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对在单招考试中违规的考生及有关工作人员从严查处。欢迎考生、家长及社会对我校高职单招工作进行监督,我院的投诉举报电话为:0731-82816999。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奖学助学政策: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政策获得一、二,三等助学金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在生源地教育局申办国家助学贷款;对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可提供勤工俭学岗位;我院各订单企业和爱心企业还设有各类专项奖学金。

  第三十九条修业期满,按期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全日制专升本考试,合格者进入相关本科院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学习。学院还提供自考、成考等多条专升本通道。

  第四十条订单班入班前需面试或笔试,订单班学生毕业前达到公司入职要求,按公司与学院签订的用人方式入职。

  第四十一条新生持学院发放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入学,如不能按时到学院报到,须向学院说明并按学院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十二条参军入伍的新生按国家政策和当地武装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院按照规定予以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 学院联系方式

  国标招生代码:12596

  信息发布网址: www.bxxy.com

  电话:0731-82816999、82816972

  邮编:410114

  E-mail:2500113421@qq.com

  监督投诉电话:0731-82816978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