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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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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师范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29-88221619,029-88221907

官方网址:http://www.xawl.edu.cn/ http://zsjyc.xawl.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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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0-04-2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518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西安文理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西安文理学院,学校国标代码为11080,英文校名为“Xi’an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

  第三条 西安文理学院是一所省市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拥有文学、理学、工学、教育学、管理学、法学、历史学、农学等8个学科门类的综合性地方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第四条 学校概况

  学校位于世界闻名的历史文化古都西安市,分3个校区。

  一、学校名称:西安文理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学校校区:校本部 太白南路168号
         中校区 太白南路212号
         北校区 书院门63号

  五、学校基本概况:

  学院占地750余亩,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现有藏书110余万册,教学仪器设备近7000万元。学院办有《唐都学刊》、《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西安文理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唐都学刊》多次获全国和省级奖励,被评为“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和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学院设有长安历史文化研究中心(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立项建设研究基地)、中国王维研究会、国学研究所、书法教育研究所、西安教育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所、光电技术研究所、西安市中学新课程教学改革研究所、水资源保护研究所、当代陕西文学研究所和学前教育研究所等十几个科研机构。

  学院重视学科建设和师资培养,现有文学、理学、工学、教育学、管理学、法学、历史学、农学等8个学科门类,45个专业,面向全国招生。学院现有全日制在校生万余人。教职工1100余人,其中高级职称252人,教师中博士、硕士以上人员达到280人,占专任教师的39%;学院长期聘请国内外兼职教授34人、外籍教师3人,留学归国人员30余人。学院拥有一批省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有12人获国家、省、市级专家称号,28人获国家、省(部)、市级荣誉称号,9人获霍英东、曾宪梓奖,2人获“五个一工程”奖,2人被评为省级教学名师。艺术设计、汉语言文学专业被确定为省级特色专业,分析化学系列课程师资被评为省级教学团队。4门课程被评为省级精品课程,1门课程被评为省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近三年来,学院在国家权威和核心期刊发表高层次论文300多篇,出版专著、教材200余部,主持国家、省部级科研课题100多项。

  学院注重对外交流,先后接收美国匹兹堡州杜肯大学教育学院、韩国威德大学、泰国如诺大学、日本京都佛教大学部分外籍学生来校留学。与日本京都造型艺术大学、乌克兰矿业学院、泰国如诺大学、纽约州立大学坎顿技术学院等建立了合作关系,互派教师讲学,互派留学生。

  学院获市级文明单位、全省教育系统文明校园、先进基层党组织、省级卫生先进单位和市级园林化校园等多项荣誉。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继续实施“阳光工程”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并保持与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沟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规程,领导、组织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普通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党委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组织进行有关招生工作的调查研究;根据学校的发展规模,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做好招生宣传和新生录取工作,协调处理招生过程中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2010年学校面向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3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所有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以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为依据,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不超过我校在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的120%。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专业清”录取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进档考生以专业志愿为依据,无专业分数级差。在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若某些专业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参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也可录取其他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我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 英语专业须参加口试,且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90分。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并要求英语口试合格。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我校非外语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执行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体育教育专业招生执行《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暂行规定》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男子低于1.70米,女子低于1.60米者,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0.5者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我院艺术类专业考试所设考点省份的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规定分数线且专业课通过生源所在省份统考并合格后,使用我院校考成绩;我院未设考点省份的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规定分数线且专业课通过生源所在省份统考并合格后,使用生源所在省份专业课统考成绩,录取原则为:

  (1)艺术设计、美术学、音乐学、音乐表演、戏剧影视文学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2)体育教育专业,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后,按照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3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九条 我院执行国家物价部门收费标准:

  本科: 文史、财经3500元/学年; 理工、体育、外语4500元/学年;美术学、音乐学7000元/学年;艺术设计、戏剧影视文学9000元/学年、音乐表演11000元/学年。

  高职(专科):文史、理工5500元/学年;学前教育(音乐、美术、舞蹈方向)9000元/学年。

  住宿费按不同类型公寓标准分为650元/学年、800元/学年、1000元/学年。

  第二十条 为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建立了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绿色通道等多种奖助措施。

  绿色通道: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顺利入学开设了绿色通道业务。

  目前学院设立的奖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院内优秀学生奖学金;福慧慈善基会奖学金、林亮助学金、从一平奖助学金等社会慈善捐助的各类奖助学金。学生在校期间,依据其综合考评成绩可享受相应的奖学金。

  勤工助学: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为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

  困难补助:学校根据学生家庭困难程度发放困难补助金。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学院优先为尚未开展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地区的录取学生办理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对本地区已开展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学生,学院建议录取考生在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生资助中心自行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西安文理学院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应学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西安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的通讯方式为: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太白南路168号

  邮编:710065

  联系电话:029—88279689 88221619 88221907

  传真:029—88258519

  学校网址:www.xawl.edu.cn

  招生信息网址:zsb.xawl.org

  学校的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将通过招生信息网及时发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西安文理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由西安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