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院校对比

伊犁师范大学

收藏

普通本科丨师范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999-8137391

官方网址:https://www.ylnu.edu.cn/ https://zsw.ylnu.edu.cn/

立志愿官方咨询群: 加入家长交流互助群

伊犁师范大学2019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19-06-0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599 收藏


 

伊犁师范大学2019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为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高等学校招生行为,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伊犁师范大学。学校代码(国标):10764

第三条学院地址:伊宁市解放西路448号,邮政编码:835000

第四条学院性质:伊犁师范大学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伊犁师范大学是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民语言类学生增加一年汉语预科),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

第六条伊犁师范大学与南京大学联合培养的应用物理学专业(培养方向为凝聚态物理),在本科一批次录取,学生在伊犁师范大学就读,由伊犁师范大学负责学籍注册,期间南京大学选派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经验丰富的骨干教师讲授核心课程,其他课程由伊犁师范大学统筹安排,优秀学生可前往南京大学插班学习。毕业和学位的审核由伊犁师范大学和南京大学共同对学生进行考核。对通过双方考核的学生,学校在教育部学信网备注栏中注明“该生为与南京大学联合招生、联合培养、联合考核通过”;对未通过考核的学生,其毕业资格相关事宜按照伊犁师范大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伊犁师范大学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伊犁师范大学普通高考招生为本科和专科层次。招生类别均为普通全日制教学形式。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九条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列》精神,加强对高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使高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伊犁师范大学成立了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十条伊犁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纪律约束,学校定期调整由校领导、纪委监察、各学院、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人员,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还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加试

第十一条伊犁师范大学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就业率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政策支持、历年招生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我校分省、分语种、分层次、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发布在每年《招生与考试》上的计划为准。

第十二条凡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获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相关专业统考本科合格证,报考舞蹈学专业的考生还须获得我院艺术类相关专业校考合格证。舞蹈学、音乐学、美术学专业按“高考文化总分达到各省市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术科考试(校考或统考)成绩和文化课成绩的比例(64)折合成总分排序,择优录取”;音乐表演、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和绘画专业按“高考文化总分达到省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术科考试成绩(统考)排序,按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专科专业文化课过线,统考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新疆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体育类专业按“高考文化总分达到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进行。

第四章   新生录取

第十四条伊犁师范大学录取批次按招生计划类别分为本科一、二批、提前批次(本科零批次)、专科零批次和高职(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伊犁师范大学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六条伊犁师范大学投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120%,在此范围内,由我院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区外招生计划如无法完成,调回新疆完成。

第十七条报考我院单科成绩要求:

1.英语专业普通类考生英语单科成绩≧90分,单列类考生英语单科成绩≧85分;

2.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普通类考生数学单科成绩≧65分,单列类考生数学单科成绩≧50分、双语类考生数学单科成绩≧40分、民语类考生数学单科成绩≧40分;数学教育专业(专科)普通类考生数学单科成绩≧35分,单列类考生数学单科成绩≧35分,双语类考生数学单科成绩≧35分;应用统计学专业普通类考生数学单科成绩≧60分。

3.小学教育(培养方向为理科方向)普通类考生数学单科成绩须≧45分,单列类考生数学单科成绩≧35分、双语类考生数学单科成绩≧35分。

第十八条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当地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学生进校后除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生的公共外语课程为“大学俄语”外,其余专业学生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条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伊犁师范大学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和紧缺人才培养计划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双语类、民语言类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时,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民族语文;理工类: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民族语文。

第二十三条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四条学费收取标准:本科英语、俄语等专业3800/生·学年;体育类专业3300/生·学年;艺术类专业6000/生·学年;文史类其他专业为3100/生·学年,理工类其他专业为3500/生·学年;本科兼招专业为3500/生·学年,与南京大学联合培养学生执行伊犁师范大学收费标准。专科英语教育专业3500/生·学年;体育类专业3100/生·学年;艺术类专业5500/生·学年;文史类其他专业为2900/生·学年,理工类其他专业为3300/生·学年,专科兼招专业为3300/生·学年。(若自治区有最新通知,以最新通知标准为主)

第二十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证明向学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15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民语类的考生进校后须进行一年预科,双语类考生报到后参加学校组织的国语水平测试,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升入专业学习,未达到要求的,进行为期一年的预科学习,并由自治区财政统一承担预科一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学校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伊犁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伊犁师范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伊犁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伊宁市解放西路448     邮编:835000

联系电话:0999-8137391            传真:0999-8137391

网址:http://zsw.ylsy.edu.cn      E-mail: ylsdzs@sohu.com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伊犁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