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精神,以及广西、河北、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省(自治区)2010年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河池学院。学校代码:10605。学院地址:广西宜州市龙江路42号,邮政编码:546300。
第三条 学院属公办性质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学院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与河池市共建、以自治区为主的办学体制,是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主管。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池学院普通本科及高职高专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并决定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不委托任何单位、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负责全程监察,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2010年主要面向广西全区及河北、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省招收普通本科新生;面向广西全区及湖南、广东招收普通专科(高职)新生,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在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教育厅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招生办统一组织下,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以 “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按“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进行。
第九条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为主要依据,以及考生的填报志愿、身体健康状况、思想品德考核和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条 实行顺序志愿投档人数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对非第一志愿的考生不设志愿级差;对无志愿的考生,根据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在1:1~1:1.1的范围内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投档比例;成绩优先、遵循志愿及一次性原则,优先录取高位次考生。对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老、少、边、山、穷地区的考生,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的降分照顾录取。录取通知书用邮政特快专递寄发。
第十一条学院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执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关于志愿投档模式的有关规定。 学院原则上按照调档范围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专业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没有分数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学院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考生成绩情况,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表演专业从报考艺术类的考生中录取,专业方向为体育表演;报考英语、对外汉语专业的考生,要求参加英语复试。福建、湖南、江西省的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参照志愿,德、智、体、美全面考核,录取成绩以我院的专业测试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为依据,其中高考文化成绩上本省录取分数线,按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其中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予录取学前教育、体育教育专业;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艺术设计、化学、应用化学、应用物理学专业;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公共管理类;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体育学类、旅游管理类;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工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生物科学等专业;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新闻学、学前教育、音乐学等专业;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及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等专业。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学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核实,对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 费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必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教材费等学杂费。我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最新学费收费标准,并亮证收费。其中普通本科生按学分收费,教材费等按实际数额收取。
第六章 奖学助学
第十六条学院设有专业奖学金(普通本专科生);还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三好学生奖、单科学习奖、科技奖、文体奖、优秀班团干奖、社会奖学金、真如奖学金等。
第十七条 学院承诺: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措施主要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学生补助;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位,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工助学,以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毕业待遇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经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咨询电话: 0778-3142339(招生办公室)
传 真: 0778-3141155 3143720(远程录取)
监督举报电话:0778-3143700(监察室)
学院网址:http://www.hcnu.edu.cn/ E-mail:hcxyz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