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福州大学(国标代码10386),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福建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教育部共建高校。创建于1958年,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理、工、经、管、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重点大学。
第三条学校位于福建省省会福州市,现有福州旗山、怡山、铜盘、厦门鼓浪屿、集美、泉州泉港等多个校区,占地5000余亩。学校办学主体位于福州市大学城旗山校区,美术类专业办学点位于厦门市集美区大学城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闽台合作项目办学点位于福州市铜盘校区,石油化工学院所属的化学工程与工艺、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专业三、四年级在泉州泉港校区培养。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八条学校2014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九条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除英语专业仅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他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机构组织的统一外语口试。新疆“民考汉”学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外语考试。
第十条学校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二条学校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计算综合分。
第十三条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校内专业调配分三轮进行:
第一轮:学校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分布情况,对第一专业志愿上线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投档,对于上线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按上线数投档。
第二轮:在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被录取情况下,学校根据考生第二到第六专业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配至第一轮未满专业。
第三轮: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至缺额专业。
2.福建省考生报考外语类专业,外语单科成绩应不低于110分,口试需合格。
第十四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合格线,我校设校考省份的考生须同时取得我校校考专业合格证。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投档的范围内,根据考生综合分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语文、综合、外语、数学的顺序确定考生排序位次),并在第一专业和第二专业之间设级差2分(百分制综合分)。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综合分成绩从高到低调剂至缺额专业。综合分满分为100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美术类综合分= 考生文化成绩÷文化满分×40+考生专业成绩÷专业满分×60
音乐学综合分= 考生文化成绩÷文化满分×30+考生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0
注:各省艺术类投档比例有所不同,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投档原则为准。
我校美术类专业校考满分为200分,音乐学校考满分为100分。
第十五条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规则按教育部相关政策和我校各项目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学籍管理及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根据《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可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条例授予规定者,授予福州大学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美术类专业学费9360元/学年,音乐学专业学费8900元/学年,闽台合作项目学费15000元/学年,其他本科专业学费为5460元/学年(其中软件工程专业三、四年级学费为13000元/学年)。
第十八条根据宿舍条件按每人950-1000元/学年(六人间)或1200元/学年(四人间)收取学生公寓住宿费,安装空调的宿舍每人加收70元/学年(六人间)或100元/学年(四人间)。
第六章奖励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优秀新生奖励
学校将根据录取情况择优给予新生入学奖励,奖励名额为35名。其中一等奖5名,每人奖人民币壹万元;二等奖10名,每人奖人民币柒仟元;三等奖20名,每人奖人民币肆仟元。
第二十条学生资助体系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1994年学校提出“决不让一个愿意学习、有培养前途且愿意付出劳动的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目标。经过十几年的不断探索和实践,如今我校已形成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高校及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孤儿全程资助计划、临时困难补助、社会资助及师生爱心捐赠、贫困生免费保险、新生绿色通道等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学校每年资助总额近五千万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过程按当年教育部和各有关生源省份制订的相应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福州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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