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通知》(教学厅〔2015〕3号)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学〔2014〕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转专业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学生发展。开展学生转专业工作,应在维护教育公平的前提下,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二)教学资源满足需求。开展学生转专业工作,应在各转入专业办学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既能满足专业人才培养需求,保障人才培养质量,又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学生转专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遵守规定程序和要求,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以必修课程第一次成绩计)位于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20%(含20%)以内,并且素质测评分(以学生工作处综合测评成绩中的素质测评分计)位于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30%(含30%)以内,转专业更能发挥专长的;
(二)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期满正常退役的;
(三)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已取得一定的创业成效,且其创业经历与转入专业相关,转专业后更有利于学生个人发展的;
(四)患有某种疾病(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并经学校附属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或确有学业困难,不宜或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调整专业时。
其中,属于第一至第三款情形的学生,需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转专业考试;属于第三款情形的学生转专业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先由学院(部)审核,学校转专业工作小组复核后方可参加转专业考试;属于第四款情形的学生只能从当年高招时最低录取分高的专业转入最低录取分低的专业;当该情形的学生就读专业为当年录取分最低专业时,可申请选择转入当年最低录取分与该专业最接近的2个专业之一(按当年我省考生高招录取结果排序),国家规定必须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的专业不接受此种情形转入;属于第五款情形的学生可申请转入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与其相近专业。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的;
(二)第一学年计划内应修读的课程第一次成绩缓考、缺考、考试不及格或考试违纪的;
(三)高考文科考生申请转入只招收理科考生的专业;高考理科考生申请转入只招收文科考生的专业;不分文理科招生省份,高考选考科目要求不符合拟转入专业招生对选考科目要求的;
(四)受到校级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的;
(六)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本科学生(含保送生、定向生、委培生等);
(七)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本科学生和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单独招生、注册入学、推荐免试入学等);
(八)其它有失公平、公正的情况。
第四条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应征入伍服役期满正常退役的学生除外),在学期间只能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提出转专业申请,转专业每次只能申请一个专业,在学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五条 各专业转入学生数量控制在该专业当年实际招生数的5%以内,具体以每年公布的计划指标数为准。“5+3”一体化相关专业不纳入接收转入专业范畴。
第六条 转专业录取方式:
各专业按照可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根据转专业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
转专业综合成绩=第一学年学习成绩分{(课程成绩×课程学分)之和÷课程学分之和}*70%+基础医学课程综合考试成绩*30%(公式中的课程不含任意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基础医学课程综合考试成绩=(系统解剖学*学分+组织胚胎学*学分+细胞生物学*学分)/三门课程学分之和
转专业综合成绩相同,则按学分绩点由高到低排序。
第七条应征入伍服役期满正常退役的学生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综合成绩给予加分2.5分;服役期间获得“嘉奖”表彰的,转专业综合成绩给予加分5分(与退役加分不累加,获多项表彰不重复加分);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可不参加转专业考试,自主选择除“5+3”一体化相关专业以外的各本科专业学习。
第八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专业所属学院(部)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转专业工作小组,并聘请3-5名校学生干部作为监督员,组织实施并完成转专业工作。
第九条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转专业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暑期至秋季学期开学前三周进行;
(二)每年七月上旬,学院(部)在第五条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根据教学条件提出各专业拟接受转专业学生名额数,并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统一公布各专业接受转专业学生的名额数。同时,各学院(部)接受学生转专业咨询。
(三)八月上旬,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部)对申请转出的学生所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学院(部)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院(部)将同意转出的学生名单及其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综合测评素质测评分、学习成绩分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统一公布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
(四)八月中旬,转专业工作小组对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情形学生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确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属于第二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参加转专业考试。
(五)新学年秋季学期开学第一周,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基础医学课程综合考试,考试科目为:系统解剖学、组织胚胎学、细胞生物学,考察学生医学专业相关知识。考试难度依据转入专业当年度人才培养方案各科目的学分要求,如果转入专业不要求修读以上3门课程,可选择该课程的最低学分参加考试。
(六)九月上旬,转专业工作小组公布学生转专业考试成绩和转专业综合成绩,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教务处对所有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公布。
第十条 学生对转专业工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学院(部)、教务处或纪检监察室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达到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标准方可毕业。
第十二条 转专业后学籍管理及课程修读:
(一)学生入学体检结果需符合申请转入专业招生体检的要求。
(二)已被批准并已办理转专业手续者,不得再申请转回原专业。
(三)申请转入专业与原专业课程要求有差异,且需补修的课程学分数达到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该学年应修课程的课程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
(四)学生转专业前已修读完成的课程,如果与转入专业的相应课程学分相同或相近的,可申请成绩认定,不必重修;其余已修读完成的课程学分可申请转为选修课学分。
(五)退役复学(入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成绩按80分记载。
(六)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当年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各学院(部)应指导学生切实做好自身学业规划,慎重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的学生需与学校签署转专业承诺书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级实施。原《福建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闽医大〔2019〕22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