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学院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重庆科技学院章程》及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重庆科技学院
院校代码:11551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创建于1951年,2004年5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为普通本科院校。
第四条 校 址:重庆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20号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硕士、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七条 学校现占地2122亩,校舍建筑面积68.75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超5亿元,图书馆藏书194.6万册,并拥有丰富的数字化信息资源。学校现有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留学生等在校学生2万余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2021年学校普通本科招生专业共计66个,其中26个普通本科专业按10个大类进行招生,学生进校后按学校各专业大类分流方案规定进行专业分流,大类及所包含专业名称如下。
1.土木类(包含土木工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
2.机械类(包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专业)
3.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包含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
4.工商管理类(包含会计学、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5.材料类(包含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金属材料工程、功能材料、焊接技术与工程、复合材料与工程专业)
6.计算机类(包含物联网工程、软件工程专业)
7.化学类(包含应用化学、化学专业)
8.化工与制药类(包含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专业)
9.地质类(包含资源勘查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专业)
10.设计学类(包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艺术与科技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统筹考虑国家政策导向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经济与社会发展等因素,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就业状况、历年招生计划安排等实际情况,确定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学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不超过普通本科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生源省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在高考改革省份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以重庆市教委审核、教育部分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三条 各专业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1.普通本科专业每学年学费4625—6250元/人,艺术类本科专业每学年学费11500元/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专业每学年学费25000元/人;每学年住宿费1000—1200元/人。
2.如因故退学,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学校学生缴费相关办法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提前毕业学生按实际所修学分结算学费,按实际住宿时间结算住宿费。
3.分专业收费标准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一并公布,并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最终批准,新生入学须知中通知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经教育部批准,学校与芬兰哈格-赫利尔应用科技大学合作举办物流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采用4+0双学位模式,招生规模为60人/年。引进的专业核心课程由哈格-赫利尔应用科技大学派专业教师在重庆科技学院校内用全英文授课。学生本科毕业且达到授位条件,颁发重庆科技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同时颁发重庆科技学院与哈格-赫利尔应用科技大学学位证书。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条件
1.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现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2.除英语、翻译专业外其余各专业不限外语语种,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并通过当地招考主管部门组织的外语口试(考生所在省份不组织外语口试的除外)。
第十六条 录取规则
1.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政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2.学校认可依据教育部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考生加分政策和投档规则,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3.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05%以内;实施平行志愿设置的,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4.普通类别进档考生专业(类)同分排序规则。
(1)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使用省级平行志愿批次同分考生排序规则。
(2)按照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使用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从高到低排序比较。
5.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6.对普通类别进档考生按以下原则确定录取专业(类)。
(1)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分数优先”规则录取。
(2)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尚未录取满额且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类),直至录取满额;对所填报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且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7.艺术美术设计类
(1)若考生所在省份可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学校使用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并以招生计划数1:1设定调档比例录取,按投档分数公布相关录取信息。
(2)学校认定考生所属省统考美术学和设计学类成绩。艺术美术设计类考生的文考成绩和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分别达到生源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对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综合分=(专业分÷专业总分)×70+(艺术文化分÷艺术文化总分)×30。综合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相同则先比较专业分,再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外语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8.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按《重庆科技学院2021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执行。
第六章 入学、资助政策与学历证书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均到大学城校区(重庆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20号)就读。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奖贷助措施
1.设置了十余项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国家级奖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创新奖学金等校内奖学金;中国石油奖学金、宝钢奖学金、王涛英才奖学金、禾裕田奖学金等社会奖学金。
2.学校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措施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学生进校后转专业按《重庆科技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重庆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事宜以当年发布的有关工作通知为准。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科技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重庆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招生监督及联络
第二十一条 监督申诉
重庆科技学院纪检监察室电话:023-65022134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通讯地址:重庆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20号
邮 编:401331
2.联系电话:023-65026868,65022363
3.邮 箱:zsb@cqust.edu.cn
4.学校网址:http://www.cqust.edu.cn
5.重庆科技学院微信公众号:cqust-xwzx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单位、机构或个人从事代办招生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以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公布内容为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授权招生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