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塔城职业技术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校性质:塔城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具有高等专科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院校地址及联系电话
学院代码:14740
学院名称:塔城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地址:新疆塔城市和睦大道南
学院邮编:834700
学院电话:0901-6161857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塔城职业技术学院的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塔城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的重大事宜。学院招生就业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就业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
(四)组织实施招生宣传工作;
(五)接待处理招生工作的来信、来访;
(六)开展新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的有关问题;
(七)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八)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九)具体处理招生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学制
第六条 招生计划制定原则
(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原则;
(二)适应立足塔城地区面向全疆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
(三)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实现办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原则;
(四)坚持质量、结构、规模、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
(五)向单列类倾斜原则。
第七条 2021年招收专业及学制
面向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制定年度招生计划,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政策支持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本校分省、分层次、分专业招生计划。所有专业学制三年。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八条 参加2021年全国高考并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认定的具有录取资格的考生,均符合条件。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工作将在国家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条 高职(专科)批次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投档,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同一科类考生按高考总分(含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报考普通类或单列类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排序;理工类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报考三校生普通类及单列类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数学、政治理论排序。
第十一条 单独招生、直升专的录取分别按照塔城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直升专考试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语种要求: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六章 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成立由纪检书记负责的招生工作监督委员会,成员由纪检监察及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为实现招生监督委员会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学院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七章 毕业待遇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十七条 经技能鉴定合格,颁发信息产业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相应高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毕业后核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实行双向选择就业。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学前教育专业:2900元/学年,大数据与会计专业:2900元/学年,畜牧兽医专业:3100元/学年,机电一体化技术:3100元/学年,美容美体艺术专业:3100元/学年,烹饪工艺与营养:3100元/学年,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3100元/学年。
第九章 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 学院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助学金、学院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货款、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优秀毕业生奖。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
招生咨询电话:0901-6161857
传 真:0901-6161857
联 系 人:张老师 18999758090 哈老师 15809018788 关老师 18599034651 李老师 18167555423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塔城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