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州师范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招生委员会《2014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公平、公正、规范、高效地做好湖州师范学院2014年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州师范学院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公办学校, 校址在浙江省湖州市学士路1号(市内文教区)。
第三条 学生毕业后授予“湖州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根据国家统一规格印制)。本科毕业生符合湖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湖州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湖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
第二章 机 构
第四条 湖州师范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2014年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 湖州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湖州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计划及批次
第七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趋势及学校自身办学条件,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2014年学校在全国二十五个省(市)招收2692名学生,其中本科生2530人,专科生162人。分省(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说明见各省(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八条 湖州师范学院各专业按照各省(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九条 湖州师范学院2014年实施大类招生,录取时各大类(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
第十条 学校对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采取“1+3”模式,实行“厚基础,宽口径”培养。学生在完成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相关专业成绩等,确定专业方向,第三学期正式进入确定后的专业(或专业方向)学习,具体措施参见《湖州师范学院关于大类招生培养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湖州师范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安排在第二批提前录取。计划招生70人,其中英语专业(师范类)文科20人,理科10人;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类)文科25人,理科15人。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二条 湖州师范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00%-105%,具体比例视各省情况而定。
二、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考生,所有其他专业学生进校后原则上只以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
三、男女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四、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精神执行。
五、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于进档考生,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择优录取,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排序中考生总分相同时,参考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六、本科各专业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达到60分(或总分的40%);文理科达到65分(或总分的43%);英语、商务英语、日语专业达到100分(或总分的67%);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达到90分(或总分的60%)。在实际录取中,学校可根据生源总体情况适当调整单科成绩要求。
七、湖州师范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办法:报考湖州师范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的考生须参加2014年高考二类科目组考试。在填报本科第二批提前批志愿时,考生须在的五个院校志愿栏的第一志愿栏填写我校志愿,否则无效。湖州师范学院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录取办法参考湖州师范学院2014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八、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江苏、安徽、湖南、陕西、广西、福建、山东等省的艺术类招生由我校单独组织专业考试,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专业和文化成绩达到分数线的情况下,学校根据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个别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的,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并经所在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同意,可适当降分录取。浙江省艺术考生,专业成绩以本人参加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组织的艺术统考成绩为准,我校在录取时按照浙江省录取办法执行。
九、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按教育部及各生源地省(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十、定向培养招生:经省卫生厅、发改委、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受本省部分市政府委托,我校为本省部分地区培养临床医学专业(本科、专科)定向就业生和护理学专业(本科)定向就业生,录取批次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报考该专业的考生填报对应批次提前批后,录取前需与卫生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再由各地市卫生局提供拟录取名单,经学校审定报省考试院批准后录取。定向培养生毕业后按照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由各地市卫生局统一调配到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完成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
十一、录取方式:全面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以各省(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作为网上录取新生的依据。
十二、录取结果公布渠道:通过各省(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及湖州师范学院招生网公布。
十三、录取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逾期不办且无正当理由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为满足考生专业选择权,学校承诺浙江省普通文理科第二批考生被我校大类专业录取,且体检不受限制情况下,理科高考成绩高出我校投档分数线30分(含),文科高考成绩高出我校投档分15分(含),确保一年后专业分流时可选择本大类中任意专业就读。
第五章 收费及奖学金、贷学金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
本科各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按学年学费标准预缴,按实际修读学分进行结算。学年预缴学费标准为:师范类专业3600元/生·学年,非师范类396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7000元/生·学年。
实行大类招生的第一学年学费标准为3960元/生·学年,第二学年起按照分流后的专业类别所对应的学费标准计收。
专科各专业按照学年制收费,收费标准为3960元/生·学年。
第十六条 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公寓实行后勤社会化管理,收费标准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4人间1200 元/生·学年;5人间1050 元/生·学年。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学金制度,设有各类专项奖学金和助学金,建立了以“勤工助学”为主导,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为辅助措施的资助政策。
第六章 咨 询
第十八条 湖州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考生及家长的来电、来函、来访接待工作。招生就业处从2014年6月起开设招生咨询热线。
咨询电话:0572-2599888,2321128(兼传真)。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学士路1号。
邮编:313000
学校网址:www.hutc.zj.cn 招生网可查询有关招生及专业信息。 E-mail:zsb@hutc.zj.cn
官方微信平台:hushixuezi(搜索“湖州师范学院校园助手”)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2014年招生计划及专业介绍等其他信息详见湖州师范学院招生网。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湖州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