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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07-04-2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489 收藏
省重点硕士点
浙江省/农林类/公办/浙江省
排名: 第192名
综合指数: 60.57
热度:13736K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全面、深入实施“阳光工程”,提高学校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结合浙江海洋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浙江海洋学院(院校代码:10340)是由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公办本科院校,创建于1958年,是一所以海洋为特色,理学、农学、工学、文学、医学、管理学、教育学、经济学和历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校。设有海洋科学、航海技术、船舶与海洋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化学工程与工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食品科学与工程、经济学、行政管理、英语、汉语言文学等34个本科专业,以及若干地方经济建设急需的高职专业。学校拥有硕士学位授予权,设有捕捞学、海洋生物学等硕士点。

  第二条 学校现设海洋科学学院、渔业学院、海运学院、船舶与建筑工程学院、机电工程学院、食品与药学学院、医学院、数理与信息学院、石油化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人文学院、外国语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分院、普陀科学技术学院等15个学院;建有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等22个科研机构;现有教职工1119人,中国科学院院士1名,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230多名;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13000余名;现占地面积1500亩,校舍建筑面积近50万平方米,藏书105余万册,教学仪器设备总值6700多万元。

  第三条 依托浙江海洋学院教学资源优势,学校创建有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独立学院)。

  第四条 学校本部座落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浙江海洋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分院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浙江海洋学院普陀科学技术学院位于舟山市普陀区。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录取原则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作为主要录取依据并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的考生,执行考生所在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如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则按照考生所在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规定依次进行后续志愿(或者征求志愿)录取。学校调档比例根据各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倍以内。

  第六条 专业确定方法

  根据学校生源及学生志愿情况确定专业。当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考生数多于计划数时,采用“专业级差”的方法,即第1、2专业志愿级差为2分;第2、3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第3~6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根据拟录取专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当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考生数少于计划数时,对于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考生,采用“专业清”,即根据其专业志愿优先安排专业;对于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采用“专业级差”的方法。

  第七条 体检要求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 “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则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由学校视情况取舍。

  第八条 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专业以男生为主,轮机工程、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只招男生,其他专业不特别设定男女生录取比例。学校录取考生的外语语种一般为英语;录取普通本科英语专业的,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成绩105分(含)以上;录取高职商务英语专业的,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成绩90分(含)以上。

  第九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以各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录取名册为依据,寄发录取通知书;通过各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及学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各批次录取名单;浙江省考生档案由学校统一提取,省外考生档案根据各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规定办理。

  第三章 奖学金及资助

  第十条 学校现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限于航海类专业、师范类专业、农林类专业)、新生入学奖学金及其他种类奖学金,其中专业奖学金获奖面为100%,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其他种类奖学金获奖面为29%。学校目前年度最高奖学金额度为3500元,另设有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最高奖学金额度为4000元。

  第十一条 学校设有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经费。新生报到现场专门设置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需持家庭所在地县/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入学后,根据《浙江海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认定,经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和社会资助等多种渠道获得资助,以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新生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物价局审批后新生收费标准如下:

  1.航海类、农林类、师范类专业学费:3600元/学年。

  2.其他普通本科专业学费:3960元/学年。

  3.高职专业学费:6000元/学年。

  4.根据浙江省有关政策,录取我校水产养殖、水产养殖技术专业的浙江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接受投诉和质疑。学校负责处理和协助处理招生遗留问题。

  第十四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学校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海院路18号;邮编:316000

  2.招生热线:0580-2550022、8180821(传真)

  3.学校网址:www.zjou.edu.cn;E-mail:zsb@zjou.edu.cn

  4.招生信息网:zs.zjo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