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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工程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8-06-0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282 收藏
省属
山东省/综合类/公办/山东省
排名: 第481名
综合指数: 55.08
热度:12515K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山东农业工程学院2018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及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2018年招生政策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五条 学校全称:山东农业工程学院

  学校代码:14439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监制的“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校地址:

  济南校区:济南市历城区农干院路866号,邮编:250100。北校区:齐河齐晏大街699号,邮编:251100。

  第十条 学校概况: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前身是1971年组建的山东省“五七”干部学校;1983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委备案,改建为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2013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改制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建校四十多年来,为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高素质人才。

  学校设有济南校区、北校区两个校区,占地面积2671亩,校舍建筑总面积33.9万平方米。现有15个教学院部,开设24个本科专业、25个专科专业,涵盖了工学、农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6个学科门类,全日制普通在校生12000余人。现有专任教师545人,其中副高级以上教师166人,硕士以上学位教师427人,特聘工程院院士2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名,教育部高等学校骨干教师1名,省农业领域“653工程”专家1名,省教学名师1名,省优秀教师7名,省科技兴农先进个人3名。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85.48万册,电子图书35万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6418.06万元,建有食品安全检测中心、国土测绘实训中心、物流工程实训中心、机电工程综合实验室等83个实训中心和实验室,101个实践教学基地。

  学校秉承“师生为本、发展为要、质量为先、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以质量工程建设为突破口,大力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全方位加强内涵建设。现有国家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及省级教改、特色专业7个,山东省应用型人才培养发展支持计划专业1个,山东省高水平应用型立项建设专业(群)1个,山东省企校共建工科专业2个。2009年以来,承担教育部和省级教学研究项目近30项,获省级教学成果奖12项;立项科研课题259项,其中国家级课题14项,省部级课题105项,获得国家专利授权40项,荣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奖励6项。建有食品科学研究所、机械电子与过程控制研究所、国土资源研究中心、三农问题研究中心、农业系统工程研究所等科研机构;形成了食品及农产品加工技术、机械电子、计算机、经济管理等产、学、研结合的科技创新团队;设有“齐鲁讲坛——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分坛”;出版有《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学校被国家公务员局确定为首批“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特色实践教育基地”,是全国10家特色实践教育基地之一。学校被授予山东省星火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山东省“科技兴农”先进集体、山东省人事厅高校就业评估“优秀”等级、山东省高等学校德育工作优秀高校、山东省高等学校“平安校园”、“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工作先进集体”、“山东省就业创业省级培训项目定点培训机构”,山东教育盛典“2015年度最具网民口碑本科院校”、“2017年度山东最具办学特色本科院校”、“2017年度山东高校德育宣传奖”等荣誉称号。

  学校特别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化成长,“春之韵”、“夏之风”、“秋之声”、“冬之火”主题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特色日益凸显。近三年来,学生在数学建模等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项近400人次,学生社团获得全国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奖31项,全省高校文化建设优秀成果奖84项。

  学校高度重视学生就业工作,拥有一百多个遍布全省各地的校外就业基地和创新创业教育基地,设有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指导、联系、推荐就业,为学生创业提供全方位服务,指导和帮助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开展。每年定期举办招聘会、双选会、企业座谈会等,近几年年均180余场,大批用人单位直接到校与学生面谈,签订就业协议,受到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近年来学生就业率保持较高水平。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日常的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核定的2018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结合往年的招生录取、专业培养、就业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年度的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规则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录取批次以专业计划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学校各专业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各省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进档考生,在录取专业方面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即优先安排分数较高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对于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于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成绩相同时将参考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成绩、体育测试成绩进行择优录取考生。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报考及录取:按照《山东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山东农业工程学院2018年普通高等教育艺术类招生章程》及省相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美术类专业使用省级统考成绩,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美术类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确定录取专业。

  第二十一条 语种:学校本科商务英语专业、专科商务英语专业外语语种须为英语,其它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学校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入学后,除语言类专业外,其他专业小语种录取的学生不单独授课)。

  第二十二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的查询与公布:山东省教育招生考生院网站查询;学校招生网站查询;寄发录取通知书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普通本科、专科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统一核定的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资助与奖励政策:

  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学校建立了融多种形式于一体的学生奖励资助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以及不同等级的助学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构建起以国家奖助学金为依托、以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以勤工助学为辅助、以绿色通道以及各项临时困难补助为补充的完备、科学、高效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招生电话:(0531)88913864

  (0531)85593864

  传真:(0531)88913864 邮编:250100

  学校网址:http://www.sdaeu.edu.cn

  第三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山东农业工程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