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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2018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8-06-1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462 收藏
双一流省重点省级选调生博士点硕士点保研资格
浙江省/综合类/公办/浙江省
排名: 第84名
综合指数: 67.38
热度:20198K

  宁波大学是浙江省、教育部和宁波市共建高校,是浙江省首批重点建设高校之一。目前学校已发展成为一所综合性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综合实力进入全国高校百强行列。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宁波大学2018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宁波大学。

  第五条 学校国家代码:11646。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宁波大学。

  第八条 办学地点:主校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818号);梅山校区:浙江省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地址: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七星南路169号);植物园校区: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地址:宁波市北环东路118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研究确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具体办法,并对招生过程中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设本科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专业设置与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有按专业类招生,也有按专业招生,其中按专业类招生的,第一学年末根据“志愿+考核”原则在大类里选择专业,按专业招生的不参与大类分流。“三位一体”方式招生专业、航海类专业,均按专业招生,不参与大类分流。学生申请转专业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优秀本科生组成的荣誉班级“阳明创新班”,培养高素质研究型人才。阳明创新班是多学科融合的班集体,阳明创新班(人文)、阳明创新班(理工)的学生可分别在大文、大理专业中自主选择专业(艺术、体育、中外合作类专业除外)。阳明创新班学生实施个性化培养计划,接受阳明学院和专业学院的双重培养与管理。学校为阳明创新班配置优质的教学资源,并在推荐免试研究生、出国交换学习等方面,给予政策上和经济上的大力支持。阳明创新班实行滚动机制,具体根据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在“一流”学科群相关的三个专业设立“拔尖人才创新班”,分别为:工程力学(拔尖人才创新班)、水产养殖学(拔尖人才创新班)、通信工程(拔尖人才创新班)。学校为“拔尖人才创新班”制定专门的培养方案,配置优质的教学资源,并在推荐免试研究生、出国交换学习等方面,给予政策上和经济上的大力支持。拔尖创新班实行滚动机制,具体根据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为了提高毕业生在全球化社会环境中的适应力和竞争力,学校继续招收会计学(CPA Canada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会计学(ACCA英国注册会计师)、金融学(全英文班)、国际经济与贸易(全英文班)等4个全英文/双语授课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中美合作精算科学与风险管理)、旅游管理(中法合作)、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中法合作)等3个中外合作专业,新增服装与服饰设计(中法合作)专业,并按专业进行招生。

  第十六条 学校面向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机构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章 各类招生具体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宁波大学2018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按照《宁波大学2018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运动训练专业招生按照《宁波大学2018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分别按照《2018年宁波大学美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2018年宁波大学音乐学(师范)本科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原则、单科和身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对《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校原则上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一)学校在浙江省的录取按照《浙江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执行,浙江省普通类平行录取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对进档考生直接录取到考生所选的专业(类)。

  (二)学校在上海市的录取规则为:1.专业录取:接收投档后,按院校专业组投档结果分别进行专业录取。按照平行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的专业。2.专业调剂录取:当考生所填专业均已录满时,依据考生填报的愿否服从专业志愿调剂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录取。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所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3.退档处理:因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取的考生,学校作退档处理。其中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

  (三)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录取规则为: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四)学校在江苏省的录取规则为: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

  (五)学校在其他省份的录取规则为: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各省(市、自治区)按照分专业类或分专业招生计划数,按投档成绩择优录取,不设各专业类(或专业)间分数级差。

  第二十五条 航海类专业安排在各省的本科提前(批)录取,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经征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在同批次线上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可降20分录取(由于浙江省实行分段录取,该政策不适用)。其中航海技术专业体检要求:男身高不低于165cm,女身高不低于160cm,双眼裸眼视力4.7及以上,矫正视力4.9及以上;轮机工程专业体检要求:男女身高不低于155cm,双眼裸眼视力4.6及以上,矫正视力4.8及以上。均招收英语类考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公共外语课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七条 学校部分招生专业(类)对高考单科成绩要求:阳明创新班(人文)要求英语(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20分,阳明创新班(理工)要求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120分;英语、日语、德语、英语(师范)等专业要求英语(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5分;英语(师范小学师资)、会计学(CPA Canada)、会计学(ACCA)、工商管理(中加学分互认)要求英语(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以上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如英语(外语)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则按英语(外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降分录取;最高降分不超过10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七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九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校收费严格执行经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标准。除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仍实行按学年收取学费外,其他本科专业的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即按所学专业收取专业学费,同时按所修读的课程总学分收取学分学费。新生第一学年按学年学费标准预交,第二学年开始按上学年实际所修学分学费与专业学费之和缴纳,以此类推,毕业时清算最后一学年学费。

  按大类招收的学生,第一学年按照大类学费标准收取,专业分流后,第二学年起按照所就读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有政府奖学金、各类学校奖学金和捐赠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助学政策。

  第三十二条 学校面向浙江省生源设立新生奖学金,获奖条件为普通类高考总分超过浙江省一段线50分及以上,投档到我校被录取,且名列我校前20名(若有分数并列,以位次号确定),奖励金额为5000元/人。

  第八章 咨询联系和录取结果公布方式

  第三十三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学校联系方式:

  宁波大学本科招生网: http://zsb.nbu.edu.cn

  咨询电话:0574-87600233

  传真:0574-87609301

  通讯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818号宁波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邮编:315211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574-87600092。

  第三十五条 宁波大学梅山校区(梅山海洋科教园)将于2018年9月建成投入使用,海洋学院、海运学院、食品与药学学院将整体迁入梅山校区办学,海洋学院、海运学院、食品与药学学院学生将全部到美丽的新校区学习。

  第三十六条 宁波大学-昂热大学联合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依法成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方为法国国立综合性大学-昂热大学,该校旅游类、地理类专业在法国享有盛誉。联合学院是宁波大学的直属学院,办学地点在宁波大学植物园校区。联合学院于2017年开始招生,2018年招生专业包括旅游管理(中法合作)、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中法合作)、服装与服饰设计(中法合作)。

  第三十七条 食品与药学学院是宁波大学2018年新组建的专业学院,现设有食品科学与工程、海洋药学2个本科专业,办学地点在宁波大学梅山校区(梅山海洋科教园)。学院突出国际化、高端化、海洋化特色,将建成国际化示范学院。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宁波大学本科招生办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