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本科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鼓励优秀生源报考我校,提高生源质量,培养优秀人才,根据学校长远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学校继续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为做好新生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江西本省招收的全日制优秀本科新生。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三条 被我校录取并报到的江西籍本科新生均可参评优秀新生奖学金。
第四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第五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分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及体育类四大类,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各等级奖励金额依次为20000元、10000元、5000元、2000元。
第六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名额合计180人。其中,普通类特等奖2名、一等奖4名、二等奖8名,三等奖146名;艺体类特等奖2名、一等奖2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10名。相关科类层次比例视录取生源情况而定。
第七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优秀新生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获得优秀新生奖学金的学生,不可同时享受新生入学贫困优惠政策,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新生奖学金获奖资格并追回奖金:
(一)入校后经复查不符合条件或有弄虚作假等情形;
(二)被取消入学资格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奖金发放
第十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该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优秀新生奖学金的评审组织工作,包括制定评审工作实施计划、审核初审名单、公布(示)评审结果、发放荣誉证书等。
第十三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新生高考成绩和录取档案信息初步确定获得参评资格人员名单,并报学校审定后,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招生就业处提出申诉,招生就业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招生就业处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的发放采用学费和住宿费抵扣的形式发放,即入学报到时直接在学杂费中抵扣。
第十六条 评定结果由招生就业处报给财务处,财务处负责优秀新生奖学金发放工作,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报到的新生奖学金获得者的奖金自动作废,不再顺延顶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于每年本科录取结束后组织评审,各二级学院根据评定结果,将学生获得优秀新生奖学金的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八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定结果和费用发放报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8级新生开始施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