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瓯江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招生录取工作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等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二条学院全称: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校部委码:13289
第三条办学性质: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独立学院
办学层次:本科层次
办学地点:浙江省温州市高教园区(温州市瓯海区茶山镇)
第四条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2012年学院面向浙江、江苏、福建等12个省(市)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说明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招生录取
第六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院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温州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体制,严格遵循教育部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七条学院按招生计划数的100%-120%比例调档,具体调档比例根据各省考试院相关规定及报考的生源情况确定。
第八条对于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取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仍不能录取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依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同等条件下,单科成绩优秀者,相应专业优先录取。
第九条对于进档的浙江省考生,文理科分数高于第二批省定分数线20分(含),第一专业志愿填报工商管理类或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确保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其余各招生专业,对于进档的考生均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
第十条艺术专业只在浙江省艺术类第二批次招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一条外语语种要求:学校所有专业外语教学使用英语。
第十二条选拔优秀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简称“专升本”)录取原则按省考试院公布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学院内部各专业的投档比例为1:1,由各分院分管领导阅档,负责审查预录取考生的体检受限情况,具体体检受限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十四条如果同批次投档结束后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则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在录取过程中学院可作出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的决定。专业招生计划的调整由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小组提出方案,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上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收费,现行标准为:
普通文理科专业16000元/学年;
艺术类专业、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土木工程专业19000元/学年;
其他工科类专业17000元/学年。
第六章奖学金及资助制度
第十七条学院设有多项奖学金,以奖励优秀学生。如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学期奖学金等。
第十八条资助政策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力量资助等。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7-86689999;传真:0577-86689999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325035
学院网址:http://www.ojc.zj.cn
招生网网址:http://www.ojc.zj.cn/zs/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