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纪律

时间: 2016-03-1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604 收藏
辽宁省/理工类/民办/辽宁省教育厅
排名: 第0名
综合指数: 0.00
热度:4643K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单独招生考试秩序,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规定本纪律。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单独招生政策。单独招生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六不准”规定:

  (一)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二)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四)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五)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或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

  (六)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勾的任何费用。

  第二条 严格遵守命题纪律。单独招生考试实行题库制度。考试前夕,招生办公室会同教务处、有关系(院)部,确定拟题人员,建好题库。考试前,纪检监察部门协同招生办公室 从题库中随机抽选考试题目并密封交专人保存,试题的启封印制应在开考前一天由考点负责人和专业教师共同拆封和复印,相互监督。

  第三条 严格遵守选派纪律。考试工作人员包括考点负责人、监考人、面试人员和普通工作人员(参与相关服务工作的教职员工),从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工作认真、坚持原则的干部或教师中选派。命题、阅卷的工作人员一般随机产生,工作人员实行交叉安排和轮换制原则。   

  工作人员资格由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其中,负责人由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定,普通工作人员由单独招生工作办公室、纪检监察处审定;工作人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本人亦不得借故推脱。

  第四条 严格实行回避原则。当年有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我院单独招生考试的教职员工不得参加考试的命题、监考、面试及评分等考务工作,教职员工须自觉说明并回避。工作人员中配偶关系的不能安排同组工作。

  第五条 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期间,工作人员必须按各自权限组织招生考试,自觉遵守招生考试工作纪律,不得单独接触考生或考生家长及其亲属,严禁接受考生或考生家长及其亲属安排的宴请或娱乐活动。

  第六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到岗,不擅离职守,自觉维护考试秩序。考试期间不会客,保持考场安静,禁止在考场内吸烟、接听手机或收发信息。

  第七条 严格遵守阅卷纪律。所有阅卷评分人员应公正、认真、独立地开展评分工作,不得相互打招呼,无特殊情况不得相互商量评分。阅卷评分期间,所有阅卷评分人员应主动上交所有通讯工具。

  第八条 考试阅卷实行封闭式管理。采取分组评分制,每组一般由三人组成。每组原则上只负责阅改一个科目试卷。阅卷评分人员由学院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办公室负责人提名两人、系(院)部提名一人,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阅卷评分人员如对考生试卷分类产生异议,应当场向阅卷小组负责人提出,经阅卷人员集体商议并经单独招生办公室核准后确定处理意见。阅卷统分工作由单独招生工作办公室指定工作人员完成,其中统分校对工作必须由两人同时开展,并签署本人姓名。禁止评分人员在考试期间串场、递“条子”。

  第九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考生透露考题和考务安排等信息,招生办公室未对外公布考生成绩前,任何人不得透露考生成绩和排名。

  第十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考点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学院财务工作规定,及时与招生办公室和财务科做好账目和款项交接。招考工作期间,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不超标准消费。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