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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职业技术学院2013章程

时间: 2013-05-0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689 收藏
山东省/综合类/公办/山东省
排名: 第0名
综合指数: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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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莱芜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2013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2013年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的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代码: 12330

  第五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凤凰路北首 邮政编码:2711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 学院简介: 学院是2000年10月经省政府批准建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规划占地2000亩,现占地762亩,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固定资产6亿元,仪器设备总值近6600万元,馆藏图书80.1万册。在职教职工735人,其中教授、副教授175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303人。现设有机电工程系、机械与汽车工程系、信息工程系、冶金与建筑工程系、经济管理系、商务管理系、师范教育与艺术系、医学技术与护理系8个系,软件学院、粉末冶金学院和生物电医学技术学院3个二级学院,16个研究所,1个省级研究院(山东江河湿地生态研究院),1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山东省粉末冶金先进制造重点实验室)。开设50个专业,建有138个校内专业实验实训室、197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全日制在校生5125人。

  第九条 办学特点:坚持“服务莱芜、辐射周边,工科为主、多科并举,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建设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高职院校”的办学定位和“特色立院、质量强院、文化兴院”的办学方针及“人人成才、人人就业”的培养目标,秉承“感恩·赶超”的学院精神,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逐年提高。

  第十条 办学成就:学院先后选派26名教师到美国哈佛大学、德国图宾根大学、北京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南开大学等国内外著名高校做访问学者或进修。培养专业带头人22人,骨干教师42人。涌现出全国、全省知识型职工各1人、山东省优秀教师8人、山东省优秀发明人2人、全省职业教育先进个人1人。2名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获得者,5名山东高校优秀辅导员,2名省级教学名师,1名山东高校十大师德标兵,4名莱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名莱芜市劳动模范。拥有6个山东省特色专业,4个省级教学团队,1门国家级和17门省级精品课程。4个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建设项目,2个中央财政支持的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建设项目。1个省级机械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荣获山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学生在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赛中共获得各类奖项418项。其中国家级一等奖3项、二等奖14项、三等奖18项;省级特等奖2项、一等奖62项、二等奖101项、三等奖146项,并多次获得“优秀组织单位奖”和“创新实践教学成就奖”等奖项。特别是在2010年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我院代表队在荣获山东赛区冠军的基础上,代表山东省参加全国电子技能大赛,一举夺得一等奖。

  第十一条 荣誉称号:学院先后获得“山东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山东省职教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山东省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优秀学院”、“全省高校校园文明建设与德育工作双优学院”、“山东省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2012年11月5日,学院被确定为山东省高等教育技能型特色名校立项建设单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落实,讨论决定招生工作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新生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网站、学院招生简章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 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

  第十八条 录取男女生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各专业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批次:山东省录取批次为专科(高职)批,其他省按当地规定批次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规则:①艺术类专业:取得山东省艺术类专业合格证的考生,达到山东省艺术类专科文化课最低控制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②夏季高考专业: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公平、公开、公正选拔,实施“阳光工程”,德智体全面考核。在各省考试院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③春季高考专业:按专业类别分专业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④单独招生:按专业大类计划数1:1.2的比例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分专业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递补录取;已被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新生享受相同的待遇,考生被录取后,一律不再参加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未被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山东省2013年春季和夏季高考。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各省招生录取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学院招生网站(http://www.lwvc.edu.cn)、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奖助学金:学院贯彻国家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制度,每年评选发放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各1次;学院设立春晖奖学金,每年评选发放1次。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学院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自愿选择,同时学院还设有特困生补助金,学生通过申请定期向学生发放。

  第二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困难的学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绿色通道:由学院领导、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共同组成绿色通道办公室,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考生,签订缓缴学费协议书,办理入学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专业调整: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费标准:理工类专业5000元/年,文史类专业4800元/年,艺术类专业6000元/年。

  第二十九条 退学学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规定,学生入学注册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三十条 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和应承担的赔偿。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联系方式: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莱芜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