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2009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属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民办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学院招生指标全部属国家计划内招生,本科在第二批B线、专科在第三批B线录取。校园坐落在广州市增城。为保证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依照教育部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坚决贯彻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实施“六公开”,“六不准”阳光工程,实行“公平、公正、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与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计划和学院办学规模制定招生计划,规范招生录取工作,为报考华商学院考生提供服务。
第四条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校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全面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录取现场负总责,实行现场办公。
第三章 录取
第六条 学校新生录取工作在广东省招办指导下进行,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规定“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七条 我校按1:1.2投档。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上线(省招委会划定的分数线)考生,符合所报专业要求,确保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男女比例不限。
第八条 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上线考生,按省招生办出档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直至招生计划额满为止。
第九条 我校广告学、艺术设计、动画等艺术类本、专科专业全部录取美术类考生。按广东省招办出档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省外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认可生源所在省美术统考成绩,择优录取。我校美术类专业不招色盲、色弱的考生。
第十条 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日语专业按规定加试英语口语,英语口语成绩作为上述专业录取时参考。
第十一条 对体育尖子生、艺术特长和对政策性加分投档考生的录取,依据广东省招委会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旅游管理、酒店管理本、专科新生要求:肝功正常,乙肝表面抗原呈阴性。
第十三条 我校对上线考生择优录取时,将认真参阅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并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录取和退档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按省物价局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收费范围,本科普通类专业学费15000元/年(其中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16000元/年),艺术类专业18000元/年;专科普通类专业12000元/年,艺术类专业13500元/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毕业生颁发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的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并经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新生录取名单在我校招生网页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