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至诚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为更好地贯彻和落实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福建省有关招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院概况
第一条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以下简称“至诚学院”)创办于2003年7月,院校代码:13470,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福州大学和福州大学资产经营公司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共同举办,并按新机制、新模式运作,实施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
第二条 学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50号(福州大学老校区)。
第三条 学历与文凭: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实行完全学分制管理,符合我院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毕业证书;经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根据教育部规定,由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至诚学院成立由学院院长、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和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院在招生过程中将严格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等“六公开”。招生期间,福州大学将派出招生监察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查处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情况,招生录取期间设立招生录取举报、投诉电话(0591-83790879)。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批次
第六条 至诚学院2010年计划面向福建、安徽、北京、甘肃、广西、贵州、海南、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吉林、江苏、江西、辽宁、内蒙古、宁夏、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天津、云南、浙江、重庆等26个省市区招收29个本科专业、2800名本科生。学院在各省及地区的具体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学院概况及专业介绍可登录我院网站浏览。
第七条 至诚学院所有专业在福建及浙江省按有关招委会规定安排在本科第二批次招生,其余省份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八条 至诚学院招生办在录取过程中,如出现生源地报考人数及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情况,经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的协调下,可以对各地区及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四章 照顾政策
第九条 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凡第一志愿报考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的福建省考生,加分照顾政策参照《2010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福建省以外的其它省份考生,我院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专业录取以考生的投档分(高考分加照顾分)进行投档。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至诚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院的调档比例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确定的比例执行。
第十三条 院内第一轮投档:学院根据生源预测情况,对第一志愿第一专业上线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并设投档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上线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按上线数投档。
第十四条 院内第二轮投档:对第一轮投档未满的专业,根据考生成绩,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第十五条 院内第三轮投档:对已上线但未能满足所填专业志愿,但有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将按分数优先模式随机投到计划未完成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六条 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考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我院将一视同仁,按专业志愿清、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并将充分考虑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凡分数在各省区本一批线以上的考生,在各省区招办投档范围内,均优先考虑满足其专业志愿)。
第十七条 录取过程中如出现招生计划无法完成的专业,则根据各省级招办的有关规定,实施降分录取或补报志愿,直至该省的招生计划完成。我院原则上不录取无填报我院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条 艺术类录取办法:福建省考生报考我院音乐学专业,根据省招委会有关规定,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综合分进行平行志愿投档(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30%+考生省级统考成绩×2.5×70%);河北、河南、湖南等省考生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依照各省投档方式投档,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学院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英语单科最低成绩由学院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在向各专业投档前决定。
第二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至诚学院2010年各专业收费标准暂定如下:
1、材料科学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应用化学、汉语言文学、环境工程、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生物工程、行政管理、日语、英语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4000元;
2、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国际经济与贸易、电子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土木工程、物流管理、财务管理、软件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微电子学、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工程管理、网络工程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6000元;
3、建筑学、音乐学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8000元;
4、住宿费:学院统一安排住宿,按每人每学年1000元收取。
5、退费办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及学院财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奖、助学政策
第二十二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生源质量,促进我院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学院拨出专款设立新生优秀奖学基金,用于奖励填报我院志愿并被录取报到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秀考生,具体奖项设置如下:
1、成绩优胜奖
⑴凡高考总成绩名列所在省份前100名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被录取者,免四年培养费和住宿费,并奖励人民币10万元。
⑵凡高考总成绩达到所在省份本一批录取线以上的文、理科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省份的考生,填报我院且首轮被录取者,奖励人民币5万元;实行非平行志愿省份的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院并被录取者,奖励人民币5万元;参考志愿填报我院且被录取者,奖励人民币 3万元。
⑶凡高考总成绩高出本二批录取线60分以上的福建和浙江省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院并被录取者,入学注册后我院将择优给予奖励,名额为30名,其中文科5名,理科25名。具体奖励等级如下:
A、一等奖5名,文科1名,理科4名,各奖励人民币3万元;
B、二等奖10名,文科2名,理科8名,各奖励人民币2万元;
C、三等奖15名,文科2名,理科13名,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
⑷福建、浙江以外的考生,凡高考成绩超过本三批录取线80分(标准分120分)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院并被录取者,入学注册后学院将择优给予奖励,名额为15名,其中文科5名,理科10名,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
2、科技创新奖
凡高中阶段在科技创新、学科竞赛等各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获得相关证书的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被录取者,凭考生电子档案、荣誉证书、以及相关证明,入学后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给予以下奖励:
⑴获得过语文、英语、数学、物理、化学等学科竞赛省级第一名、全国前三名、国际前六名,各奖励人民币10000万元;
⑵科技创新成果获得省、部、市级奖励,各奖励人民币10000万元;
⑶作为第一专利人科研成果申请到国家发明专利,各奖励人民币2000元;
⑷作为第一专利人申请到国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各奖励人民币2000元。
3、艺体精英奖
凡高中阶段在文艺、体育等方面具有较强实力,并取得相关测试等级证书的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被录取者,将择优按以下措施予以奖励:
⑴获得过歌曲、器乐等比赛省级第一名、全国前三名、国际前六名的考生(音乐学专业学生除外),凭考生电子档案、荣誉证书、以及相关证明,入学后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各奖励人民币2000元;
⑵获得过钢琴、小提琴等器乐测试业余最高级别证书的考生,凭考生电子档案、荣誉证书、以及相关证明,入学后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各奖励人民币2000元;
⑶获得过田径、篮球、游泳等方面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含以上)者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凭考生电子档案、荣誉证书、以及相关证明,入学后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测试认定,或我院认为确有专业培养前途者,奖励人民币50000元,并满足其所报专业;
⑷获得过田径、篮球、游泳等方面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含以上)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凭考生电子档案、荣誉证书、以及相关证明,入学后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测试认定,或我院认为确有专业培养前途者,奖励人民币30000元,并满足其所报专业;
4、被录取的考生如果同时符合以上三项规定的条件者,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项奖励。
第二十三条 至诚学院设有在校生奖、助学金政策:
1、学院奖学金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出国交流学习奖学金等。
⑴国家奖学金:按国家政策规定人数评定,8000元/每人每年
⑵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国家政策规定人数评定,5000元/每人每年
⑶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3000元/年、占学生数4%)、二等奖(2000元/年、占学生数8%)、三等奖(1000元/年、占学生数13%)。
⑷单项奖学金:凡有突出成绩、先进事迹或特殊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学院通过设立学术论文奖、学科竞赛奖、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奖、文体活动奖、单科成绩优秀奖、学习进步奖予以表彰或奖励,每人每项200-1200元。
⑸出国交流学习奖学金:学院每年将选拔部分品学兼优学生赴我院各国际合作办学高校交流、访问和学习。学院将在学生自费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的奖学金作为其出国交流学习的补贴。
2、学院助学政策设有:
⑴学院每年拨出专款配套政府设立国家助学金,对少数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同学进行资助,减轻贫困生的经济负担,每人每年2000-3000元。
⑵福建省考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院在省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下,配合实施考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用于解决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问题。凡被我院录取的福建省籍考生,凭有效证件和经办银行要求的有关资料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共同审核后,符合贷款条件的将及时发放贷款。具体实施办法详见我院2010年新生入学须知的相关说明。
⑶学院还拓宽各种途径,开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校外企业兼职见习岗位,广开社会资助渠道,建立起奖、助、勤等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
⑷学院每年还专门针对考研学生开设英语、高数等公共基础课免费辅导班,帮助学生扎实基础理论知识;同时还与福州大学研究生院(筹)合作,开设有工程硕士预备班,为我院学生进一步深造创造条件;福州大学各合作办学学院均预留一定数量的硕士研究生招生名额,优先录取我院报考福州大学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且达到录取分数线以上的应届毕业生。
第八章 其它信息
第二十三条 录取公布渠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网站、至诚学院网站(www.fdzcxy.com或210.34.52.1)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1-87893368、83769213(招生办公室)
联 系 人:黄老师(0591-88917068)、徐老师(18960867575)
咨询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50号福州大学至诚学院
招生与就业管理办公室(邮编:350002)
传真:0591-87893159
E-Mail:fdzczsb@fzu.edu.cn
网址: www.fdzcxy.com/zsb(公网)或210.34.52.1(教育网)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招生办公室。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招生办公室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