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心理测试、体能测试须知
1.报考浙江警察学院的考生参加面试、心理测试与体能测试,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高考报考证于规定的时间内到浙江警察学院报到。
2.面试、心理测试、体能测试等场地内严禁携带、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3.体能测试当天,考生必须凭《心理、体能测试证》,按《心理、体能测试证》上规定的时间提前半小时到指定地点等候检录,并按测试秩序参加测试,自觉服从测试工作人员指挥。
4.100米测试,采用蹲踞式起跑,可以穿钉鞋(钉长不超过9毫米的塑胶跑道专用钉鞋),使用起跑器。每个考生只允许跑一次,起跑时若三次抢跑,取消资格。
5.800米、1000米测试,采用站立式起跑,不允许穿钉鞋,并采用不分道方法测试。
6.铅球测试,男子、女子的铅球重量分别为5公斤和4公斤。考生须站在投掷圈内开始推掷,可以滑步或原地推掷,铅球应抵住或靠近下颌,从肩部单手推出,在推球过程中持球手不得降到此部位以下,铅球不得置于肩轴线后方,不允许使用任何对考生在投掷时有帮助的装置,如用带子将两个或更多手指捆在一起,不得在手上使用绷带、胶布及手套等。考生进入投掷圈内,开始推掷后,如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圈外地面,或触及铁圈和抵趾板上面,或以不符合规定的方式将球推出,均为一次失败,不计成绩。考生在铅球落地后,方可离开投掷圈,离开时最先接触到的铁圈上沿或圈外地面必须是完全在圈外白线的后半圈。考生每人均可连续推掷三次,以三次中最好一次的成绩作为最后决定成绩。
7.体能测试合格成绩为180分。
8.每个项目测试结束后,测试成绩当场向考生公布,考生应及时查看自己的成绩,若有疑问应立即向测试工作人员提出。
9.体能测试中,若有舞弊行为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