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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9-06-0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910 收藏
高水平专业群B
甘肃省/综合类/公办/甘肃省
排名: 第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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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确保酒泉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甘肃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

第三条  学校全称:酒泉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名称:JiuQu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第四条 学校代码:12539。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学校主办单位是酒泉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甘肃省教育厅。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酒泉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专科。

第八条  学校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66号

        邮    编:735000

第九条  学校简介

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坐落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毗邻发展迅猛、前景广阔的甘肃酒泉风电装备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是东起兰州、西至乌鲁木齐2000多公里辽阔地域高职教育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学校于2001年经甘肃人民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在酒泉教育学院和酒泉地区工业学校基础上创立。2003年以来,相继整合了酒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酒泉农林科技学校、酒泉市财经学校、酒泉工贸中等专业学校等职教资源,步入转型跨越发展时期。2006年,被评为“全国农村青年转移就业先进单位”;2008年,入列“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重点扶持院校;2009年,获“甘肃省职业教育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10年,跻身该项目骨干高职首批立项建设单位;2011年,被确定为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甘肃省首批试点高校之一;2013年,挂牌成立“兰州理工大学酒泉校区”,并先期开办新能源学院及新能源类应用型本科专业2个,逐步架构起了中职、高职、应用型本科衔接、贯通的一体化办学格局;2015年,入选全国首批百所现代学徒制试点高职,获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2016年,荣膺“第五届黄炎培职业教育奖优秀学校奖”,成为全国获此殊荣的50余所高职高专院校之一;2017年,入选“甘肃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培育学校。

校园占地 1912亩,建筑面积 27.1万平方米,馆藏图书69.2万册,固定资产6亿元。设置十四个二级学院,开辟战略性校外实训基地169个,建成校内实训基地(中心)10余个,配备实验实训室(实训车间)96个,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6343万元。高职在校生9152人,中职在校生2732人,与兰州理工大学合作本科教育708人,“一带一路”沿线留学生32人,成人教育在册学生5200人,总体规模达1.8万人。截至目前,已累计培养各类人才10万余人,毕业生就业率连续五年稳定在95%以上。

现开办高职专业64个,应用型本科专业2个(兰州理工大学设置),拥有国家示范(骨干)专业7个、甘肃省高等学校重点专业1个、甘肃省高等学校特色专业4个,入选中央财政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2个,获批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4个。护理专业老年护理方向、康复方向分别入围全国职业院校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改革试点专业和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形成了以新能源为品牌,土木、化工、机电、农牧、旅游、财经、医护、学前教育等为支柱,各专业门类协调发展的基本格局,架构了国家级、省级、院级三级重点专业梯状体系。

现有在编教职工521人。其中专任教师440人,外聘兼职教师190人,生师比约为17:1。专任教师中,教授11人、副教授123人;硕士及以上学位教师124人(不含在读57人);双师型教师188人;参加国(境)外培训83人次。先后获评全国模范(优秀)教师2人、甘肃省园丁奖4人、甘肃省教学名师4人、甘肃省青年教师成才奖5人、甘肃省高等学校教学团队5个,获教学竞赛、微课比赛等省级以上教学奖励212人次。

建成院级以上精品课程87门。其中国家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1门、省部级17门、校级69门,开发特色教材273部;参与完成了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技术和作物生产技术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与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和广东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共同主持建成了全国职业教育新能源类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获批实施了种子生产与经营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子项目,配套开发相关课程资源17门,优质核心课程开发数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处于前列。

建成了国家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甘肃省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和酒泉市高科技农业示范园;建成了甘肃省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工程重点实验室(全省高职院校唯一)、甘肃省光电应用行业技术中心(全省高校唯一)、甘肃省新能源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全省高校唯一)及电子商务本地化创新服务重点实验室(甘肃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甘肃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全省高校唯一)、酒泉市新能源产教示范园、酒泉新能源研究院、酒泉工业研究院(筹建);与德国汉斯•塞德尔基金会合作成立了中国西部职业教育与发展中心,经甘肃省教育厅批准成立了甘肃省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牵头组建了甘肃省新能源职教集团、酒泉职业教育集团,其中10.1兆瓦光伏发电厂为国内高职院校首例。

依托中国西部职业教育与发展中心和甘肃省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重点面向西北五省区承担职教师资培训项目。近五年来共举办职教师资培训及“双元制”专题讲座134期,2470人次。选派教师赴德国、美国、新加坡等海外培训94人次。与德国HALMA老年护理职业专科学校合作开办老年护理专业高职本科贯通教育,有效加强了国际交流与合作。

组建了甘肃省新能源职教集团,吸纳76家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参加,促进了校际联合和校企合作交流。先后拓展敦煌种业、金风科技、山东蓝海酒店集团、复旦大学、重庆大学、兰州理工大学等就业、科研合作单位120余家,建成金风学院、蓝海学院、大禹学院、盐湖学院等一批虚拟学院,加强了与省内外兄弟院校、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的交流与合作。

近五年,承担并完成各种科研立项148项,共有32项学术成果获奖,其中省部级奖励14项,厅局级奖励18项;获得各种专利58项;主持编制全国高职新能源类专业仪器设备装备规范2项;全院教职工主编、参编各类著作、教材290部;师生共发表学术论文833余篇,其中SCI收录7篇。

今后,学校将在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在兄弟院校的积极勉励下,秉承“扎根大漠、荫泽苍生”的胡杨精神,继续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升办学水平,以开拓进取、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为创建全国优质高职院校而不懈奋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酒泉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高职招生的分省分专业计划,在各省(自治区)官方媒体发布和学校官方网站公布。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四条   符合各省(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所在省有招生计划的考生,可报考酒泉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考生通过网上填报志愿,学校分省(自治区)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尊重志愿。

第十七条  第一志愿未录满专业,录取征集志愿考生,无级差要求。

第十八条  对不能满足其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照顾条件,加分或减分投档的,我院均予以认可,并在高考文化课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接收征集志愿考生。

第六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按照甘肃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等中职院校收费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收费 [2016]1133 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生每年45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900元。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学生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评审,获得以上奖(助)学金。家庭贫困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通过积极协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筹集社会捐助和合作企业奖、助学等方式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本校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它费用。

第八章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电话:0937—2689631, 26881691;

 传真:0937—2688162;

 网址:http://www.jqzy.com

 微信平台:搜索公众号“jqzyzsjy”和“jqzygw”加关注;

电子信箱:jqddjwc@sina.com

第九章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