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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东方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时间: 2012-05-22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745 收藏
吉林省/综合类/民办/吉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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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指数: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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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性质:民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博学路。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长春东方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眼视光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生物制药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所有专业招英语语种考生

  第九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依据国家教育部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2、根据考生报考人数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如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依次录取二、三志愿及平行志愿考生。

  3、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办法予以录取,即A、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B、对于进档考生,第一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C、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4、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dfzyxy.edu.cn www.cdfcedu.com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博学路(原农大北四路)

  联系电话:0431-86172678 84559559 84523955

  联系人:滕国静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