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汉语言文化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阳光招生工程”和从严治招的要求,规范2011年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中洲大道特1号
邮政编码:430202
联系电话:027—81335656
传真:027—81335757
第三条武汉语言文化职业学院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举办,资产属国家所有,采取国有民营机制运作。学院办学层次为高职﹙专科﹚,学制三年,院校国标代码:12990
第四条学校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武汉语言文化职业学院2011年面向全国招生计划为4550名。其中:湖北省4064名,外省486名(面向全国10个省市招生)。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六条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省招委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和有关政策规定,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遵循志愿优先、总分优先、专业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
第七条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志愿优先,再分数优先原则。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则按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依次满足。考生所有志愿均不能满足者,若服从调剂,则安排其他相近专业录取,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八条英语类专业限招英语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应试语种。
第九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条凡按填报志愿录取的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四章新生入学及其它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体检费等费用,具体标准按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对违规报名、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考生或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武汉语言文化职业学院学生按规定修完学业,成绩合格者,颁发武汉语言文化职业学院学历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各省高招委有关文件规定论处。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武汉语言文化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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