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保障我院招生工作健康、有序、高效地进行,维护学校、考生的正当权益,本着依法治招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教学[200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招生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凯里学院;院校代码(国标):10669;
第三条 学校校址:贵州省凯里市文化北路22号(邮编:556000)。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兼招专科生)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凯里学院位于贵州省东南部,2006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由黔东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改建为本科层次的高等学校。校园占地面积1407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学生工作处为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学院挑选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教师和干部参与学院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院纪委、监察部门对学院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原则是: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学院招生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九条 按照志愿优先原则,首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以后志愿的考生。体育、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术科考试。
对已投档考生,录取专业按总分优先的原则,按照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外语类专业口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 毕业文凭
第十一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由本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我院2007年招生简章和“入学须知”。住宿由学院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师范专业的学生实行专业奖学金制度。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奖学金。
第十四条 资助困难生的政策和措施: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凯里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本院网址:http://www.kluniv.cn
本院招生咨询电话及传真:0855-8509281、13638559511 0855-8509281(传真)
本院招生E-mail:xsgz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