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章程
安顺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安顺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安顺学院(国标代码:10667)
第四条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类型:普通
第七条 学校地址: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路25号(邮编:561000)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我院2008年招生计划为本科1100人,普通专科1200人,五年制专科150人,其中本科、普通专科面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详见我院分专业招生计划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处为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学院纪委、监察部门对学院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本院严格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管理体制,采取计算机远程异地录取模式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在第一志愿未录满的情况下,录取平行志愿和服从调剂志愿的考生。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按志愿和分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我院各专业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在其他专业内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高考实际分数相近(同一分数段)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好者;考分相近(同一分数段),相关科目成绩相近(同一分数段)者,优先录取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体育尖子生。报考音乐、美术、体育等特殊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考试前须参加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术科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文化分和专业分所占比例按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英语专业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口语考试。
第十三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对少数民族考生,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考生入学后我校将统一组织复查,对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毕业文凭
第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安顺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证书。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打印录取通知书,加盖本院招生专用章,以特快专递的形式,按考生所留详细通讯地址直接发送被录取考生。
第十八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按我院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我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本章程学院授权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 www.asxy.edu.cn Email:zjc10667@163.com联系电话:(0853)2214761 3413084(兼传真)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