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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3-05-0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052 收藏
省属
广西壮族自治区/综合类/公办/广西壮族自治区
排名: 第528名
综合指数: 55.17
热度:11784K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继续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贺州学院,英文名:Hezhou University,学校国标代码:11838。

  第三条办学性质:学校始创于1943年,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面向广西及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坐落于湘粤桂三省(自治区)交界的全国优秀旅游城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北距桂林175公里,南至广州254公里。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西约街169号(东校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芳林路147号(西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相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章程、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本院组织和实施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招生范围

  第八条 2013年我校安排33个本科专业44个专业方向和12个高职高专专业招生,分别是:

  (一)本科:国际经济与贸易、思想政治教育、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分中文、数学、英语方向)、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汉语言文学(分现代文秘、师范教育方向)、汉语国际教育、英语(分商务英语、旅游英语、师范教育方向)、应用心理学、音乐学、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舞蹈学、广播电视编导(分新闻编导、广告编导方向)、数学与应用数学(分师范教育、应用统计与信息处理方向)、物理学、化学、应用化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分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方向)、食品科学与工程(分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工艺方向)、生物工程(分发酵方向、生物制药方向)、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历史学、物联网工程。

  (二)专科(高职):传媒筹划与管理、工程测量技术、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投资与理财、会计电算化、市场营销、商务管理、旅游管理、模具设计与制造、机电一体化技术、学前教育。

  第九条 招生范围为:广西、山东、山西、湖南、江西、河南、安徽、福建、海南、广东、湖北、河北、云南、四川、重庆、贵州、内蒙古、吉林等1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及专业安排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权威媒体和我校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录取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结合专业志愿和高考成绩,综合评价,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录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投档到本院的考生,采用分数优先原则,结合其所报专业志愿安排专业(具体实施办法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规定)。“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在征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二条 对执行顺序志愿投档模式录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投档到本院的考生,采用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分数级差。对进档考生,如所填专业计划已满,调剂至其他专业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在网上远程录取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分省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具体按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专业录取时不受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除英语专业外,本院公共外语课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五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学校视各专业生源情况,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对部分专业计划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单独组织专业加试的山西、湖南(美术类用省联考成绩)、江西、河南、安徽、福建、山东(美术类用省联考成绩)七省艺术类考生,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音乐学、舞蹈学、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文化课成绩在省最低控制线上且专业课成绩合格,体检符合专业要求,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当档录取, 艺术分相同,则按以下文化分排列规则录取: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复试成绩);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文化课成绩在省最低控制线上且专业课成绩合格,体检符合专业要求,按文化课与专业课成绩相加的总分从高到低出档录取,如总分相同,则按艺术单测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不设单科分数要求。

  其他艺术类考生,执行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招生政策及规定。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对投档考生,在体育高考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按体育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他体育类专业按体育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体育高考成绩相同的条件下,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对投档考生,同科类考生按以下分数排列规则录取: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复试成绩)。

  第十九条 执行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全国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报考师范类专业原则上要求女生身高150cm以上,男生身高155cm以上,口齿伶俐,无口吃;报考音乐学、舞蹈学、广播电视编导、旅游管理专业原则上要求女生身高155cm以上,男生身高165cm以上,五官端正,形象姣好,口齿清晰,身材匀称。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者不能报考化学、应用化学、生物工程、应用心理学、食品科学与工程、体育教育专业;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者不能报考美术学、艺术设计专业。

  第二十条 各专业对男女比例、民族身份不予限制。

  第二十一条 填报英语本科专业的考生必须有英语听力和口试成绩。

  第二十二条 对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我校予以认可。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师范类本、专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2000元/年,艺术类本、专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广播电视编导为6500元/年,其他艺术类专业为6000元/年。其他普通类本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3200元/年,高职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6000元/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500——900元/年(公寓式宿舍,不同楼房收费有区别)。

  以上为2012年的收费标准,2013年新生的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最终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六章 奖、助学办法

  第二十四条 奖、助学金:为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我校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等奖、助学措施,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学生入学后可根据各项奖、助学金评审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参评。

  第二十五条 助学贷款政策: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和各省出台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政策,学生或合法监护人可向家庭户口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县、市、区教育局)咨询、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配合已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办理相关手续,最后金融机构负责审批并发放贷款。经学校审核批准,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可缓交或减免部分学费。学校广泛组织开展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有关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调整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被录取考生的户口可由考生自主选择决定是否迁移(贺州市(含三县二区)的考生不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办理户口迁移,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户口迁入地址统一填写为:广西贺州市芳林路147号贺州学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我校在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中选拔、推荐优秀生升入相同、相关或相近的本科专业就读。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74-5228686 5228683(传真)

  联系部门:贺州学院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

  联系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芳林路147号(邮政编码:542899)

  学校网址:http://www.hzu.gx.cn

  电子邮箱:hzxyzsbgs@163.com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贺州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