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切实做好我院招生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招生录取工作,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正式下达计划的普通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招生章程、年度招生计划安排、招生宣传等规章制度,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四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拟定招生工作方案、招生章程,负责招生计划衔接与落实,招生宣传与招生咨询,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实施。信息中心负责录取期间网络、计算机等有关设备的维护、调试工作;保卫处负责录取期间录取现场的封闭与安全管理工作;后勤处负责招生录取期间电力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教务处负责新生分班、新生注册等工作。
第三章 录取办法
第五条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下达的招生计划,切实维护我校招生工作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录取政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通过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院校调档要求的考生进行审核录取。
第七条 根据各省区招生办公室规定程序和网上录取工作时间,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和上载审核等各环节的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九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及时认真阅读考生高考电子档案,在每一批次规定的时间内决定录取考生,及时上载录取数据。如退档必须符合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退档原则。
第十条 凡在招生录取期间,未正式办理录取手续而提出退档的考生,必须由考生本人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附考生准考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并由考生或家长签字,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办理退档手续。
第十一条 对违反招生考试规定和纪律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校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并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举报接待室。
第四章 招生录取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遵守各项廉洁自律规定。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学校招生政策、计划的制定和调整,录取与退档等要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录取期间,录取场所实行全封闭管理,与招生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录取现场。录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人员要树立为考生服务的思想,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咨询接待人员应热情,细致回答考生及家长的问题。
第十六条 对违反招生录取工作纪律者,取消其录取工作人员资格,如有违规行为,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坚决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熟悉招生政策和相关业务,坚持原则,遵守招生纪律,严守招生机密,服从领导。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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