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一、院校全称 | 湖北理工学院(国标代码10920) |
二、就读校址 | 湖北省黄石市桂林北路16号(邮政编码:435003) |
三、招生层次 | ■ 本科 |
四、办学类型 | ■ 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
五、学历证书 | 院校名称:湖北理工学院 |
证书种类: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 |
六、招生机构 | 湖北理工学院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湖北理工学院招生工作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普教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湖北理工学院纪委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
七、招生计划 | 一、湖北理工学院依据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定位与办学条件,统筹考虑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本年度湖北理工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市选考科目要求等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编印的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三、各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
八、预留计划 | 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
九、外语要求 | 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外国语言文学类(包含专业:英语、商务英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学生入校后一般以英语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 |
十、健康要求 |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湖北理工学院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全面体检复查,凡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
十一、加分政策 | 学校对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
十二、录取规则 | 一、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促进公平公正,提高生源质量,优化生源结构”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优质教育资源享有情况、生源质量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二、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基础学科或就业形势好但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可调整其招生计划。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一般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市使用。 三、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对招生计划量大的省份和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四、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五、学校试行大类招生、大类培养,按大类招生录取的考生,录取时不分专业,进校后根据各教学院专业分流方案进行专业分流。 六、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七、学校本科外国语言文学类(包含专业:英语、商务英语)录取的考生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满分150分)。 八、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 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外语类专业,高考文化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外语口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无外语口试成绩或外语口试成绩相同,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进档考生,学校根据考生成绩在所设招生专业范围内或招生专业组内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
十三、艺考规则 | 一、考生须参加当地省级招办组织的艺术类统考(联考),且成绩达到规定的要求。 二、对于进档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省份按照各省投档录取政策执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我校录取政策如下:设计类、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动画、音乐学专业录取时,按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在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在综合成绩和专业成绩都相同的情况下,外语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综合成绩折算公式:(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高考文化课满分)×40 + (专业成绩总分÷专业成绩满分)×60。 三、舞蹈表演专业在考生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双过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 |
十四、收费标准 | 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随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 |
十五、资助政策 | 学校建立有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元化奖励和资助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按照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相关评定办法实施。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并实施一系列配套措施,形成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奖助学金、勤工俭学、困难补助为辅的资助体系。 学校承诺:确保被湖北理工学院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
十六、监督机制 | 按照招生“阳光工程”的统一要求,湖北理工学院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全程接受上级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举报电话:0714-6351904 |
十七、联系方式 | 湖北理工学院主页:http://www.hbpu.edu.cn/ 湖北理工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xx.hbpu.edu.cn 微信公众号:湖北理工招生 招生工作处电话:0714-6350612、6359652、6372166、6371957、6356616(兼传真)(工作日 8:00—11:30,14:30—17:00,双休日、节假日除外) |
十八、其他须知 | 一、按照大类招生 湖北理工学院将部分专业按学院、学科门类等因素分为14个大类,按大类进行招生,其他专业按专业招生。 其中:14个招生大类:机械类、电气类、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材料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土木类、工商管理类、教育学类、数学类、物理学类、外国语言文学类、设计学类。机械类包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机械电子工程、车辆工程、机器人工程;电气类包含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子信息类包含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类包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物联网工程、虚拟现实技术;材料类包含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复合材料与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类包含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保设备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包含工程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方向)、工程管理(造价管理方向);土木类包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方向)、土木工程(城市地下工程方向)、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工商管理类包含工商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教育学类包含学前教育、小学教育;数学类包含信息与计算科学(大数据分析方向)、信息与计算科学(大数据安全方向);物理学类包含应用物理学(微电子科学方向)、应用物理学(光电信息科学方向);外国语言文学类包含英语、商务英语;设计学类包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 按专业招生如下: 遥感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给排水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荆楚卓越计划)、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物流管理、汉语言文学、网络与新媒体、护理学、临床医学、药学、动画、舞蹈表演、音乐学、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电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人工智能、智能建造、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生物制药。 二、新生入学及其他 (一)录取通知书是新生报到时唯一的信息采集凭证,新生入学时须持录取通知书办理报到手续。 (二)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学杂费。我校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杂费。具体收费标准随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 (三)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在网上通过学校迎新报到系统或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开学后两周内以传真方式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按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录取未报到新生信息予以注销。 (四)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五)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校招生部门审批。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内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违规行为处理 (一)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湖北理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三)本章程中若有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相关规定不符的,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相关规定为准。 (四)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