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
第三条 国标代码:12726。
第四条 南岗校区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348号。
松北校区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学院路群英街2号。
第五条 学制:三年。
第六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第七条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
第八条 学校概况: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创建于1948年,坐落于北国冰城哈尔滨市,是一所立足龙江、服务面向现代农业全产业链的中国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学院是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国家优质专科高职院校、国家“双高计划”建设院校、全国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全国诊改试点院校、全国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实验校、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学院校企合作案例入选国家发展改革委遴选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典型案例50强。学院坚持开放办学,与俄罗斯、科特迪瓦共建“鲁班工坊”,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经验成功入选全国职业教育对外合作典型案例。在黑龙江省“十四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中,学院被列为本科层次职业高校建设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院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主任,学院副院级领导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其下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是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学院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的招生监察工作,并对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院根据办学设施和师资力量等实际办学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编制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最终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原则和录取方式进行录取。学院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按照历史类(文史)、物理类(理工)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的标准,择优录取。
(一)对实行志愿填报为院校平行志愿的省份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若出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二)在实行志愿填报为“专业(类)+学校”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并执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三)在实行志愿填报为“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组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并执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若出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以下科目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历史类为: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外语、历史、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物理类为:语文数学两科之和、数学、外语、物理、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各专业的录取以高考总分为准,各专业不限制语种,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五章 学费及资助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等。
第十九条 资助政策: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资助文件相关政策,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我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学费与住宿费,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
第六章 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
第二十条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教职函〔2021〕44号)要求,学校继续开展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以下简称“高本贯通”试点)。“高本贯通”试点招生对象为黑龙江省当年参加普通高考考生,以高职(专科)层次录取,经转段考核合格后,以专升本形式录取到对应本科院校继续学习。招生计划以当年省教育厅公布为准。试点专业如下:
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现代农业装备应用技术专业(专科)对接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
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畜牧兽医专业(专科)对接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动物科学专业(本科);
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专科)对接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
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生物制药技术专业(专科)对接哈尔滨商业大学制药工程专业(本科)。
第二十一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批次为高职提前批次,现代农业装备应用技术专业、畜牧兽医专业、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录取学生前三年在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培养、后两年在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培养;生物制药技术专业五年均在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培养。
第二十二条 “高本贯通”试点专业前三年学费由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按照本校专科同一专业标准收取,后两年学费按照对接本科大学同一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考核转段由对接本科院校和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考核由对接本科院校牵头开展,时间一般在第2学年末。考核合格学生由学校在第3学年春季学期办理“专升本”录取手续,完成专科培养方案后,第4学年秋季学期进入本科学习;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再进行本科阶段的“高本贯通”培养,进入本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按专科毕业标准继续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的学生若自愿退出“高本贯通”培养计划,可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按照专科毕业要求继续学业。
第二十四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前三年为专科学籍,由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通过转段考核的学生,以专升本形式进入对接本科大学后转为本科学籍,由本科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培养期间,原则上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高本贯通”试点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前三年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专科毕业证书。转段进入本科学习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后两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高本贯通”试点其他事宜按照《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七章 强基固边专项定向就业招生
第二十七条 按照《关于印发“振兴龙江”强基固边专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实施方案的函》(黑教规〔2024〕1号)、《“振兴龙江”强基固边专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学院开展“振兴龙江”试点工作。“振兴龙江”试点招生对象为黑龙江省内当年参加普通高考考生,在普通类高职(专科)批次录取,招生计划以当年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二十八条 “振兴龙江计划”列入我省普通高考本(专)科批次录取,实行单独代码、计划单列、平行志愿录取,录取分数不低于招生院校所在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原报志愿投档结束后仍未完成专项计划院校,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第二十九条 “强基固边专项定向就业招生”其他事宜按照《“振兴龙江”强基固边专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实施方案》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凡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将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院通讯地址及电话:
通讯地址:(南岗校区)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348号
(松北校区)哈尔滨市松北区学院路群英街2号
邮 编:150025
招生咨询:0451-51730111、51050222、51090555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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