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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时间: 2018-06-0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446 收藏
广东省/综合类/公办/广东省
排名: 第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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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50号)有关精神及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汕尾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2765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文德路;邮政编码:5166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汕尾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办为学院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本院办学层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专科(含文理、美术、音乐)批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批次、“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批次。

  第十六条 我校计算机应用技术和软件技术两个专业与达内时代科技集团广州市达内软件职业培训学校联合开展 “现代学徒制”试点。招生方式为普通高考,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和中职应往届毕业生,教学安排采用“1+1+0.5+0.5”的形式,第一年主要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和掌握最基本的专业基础,修完全部公共课程,第二年专业技能的要求和实训的内容均由学校与企业共同确定;第 5 个学期在校内做模拟实训,第 6 个学期到相关的企业进行“顶岗实习”,学生毕业时同时取得高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原则及颁发,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音乐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普通高考音乐类/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录取时,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排位进行专业分档。“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生专业分档时须符合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要求。

  第二十三条 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志愿服从调剂情况,调剂到招生计划有剩余计划专业录取,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要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考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高考文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总分,合成总分=(高考文化成绩/750×0.4)+(术科统考成绩/300×0.6),按合成总分由高到低录取。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排位进行专业分档。

  第二十五条 相关专业及外语语种要求:本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教师教育类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1年修订)》(粤教继函〔2011〕10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款规定,应具备五官端正、口齿清楚、四肢健全无明显残疾,请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对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动漫制作技术、室内艺术设计、美术教育专业不招色盲者,请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文科类专业学费525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生•年;其他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年;住宿费720~1200元/生•年。学院将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各专业收费标准见《广东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开设入学绿色通道,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奋进的精神,具备条件的学生可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品学兼优学生每学年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300元。学院提供一定的勤工俭学岗位,并协助学生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师范生的优惠政策以国家和广东省教育厅政策为依据。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纪委办公室

  联系人:徐少琼

  监督电话:0660-3285296

  传真:0660-3371873

  电子邮箱:swlizehua@163.com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660-3386864

  传真:0660-3396865

  电子邮箱:swzy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swvtc.cn

  招生网址:http://zsb.swvtc.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省汕尾职业技术学院于2018年4月18日由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省汕尾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委托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