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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0-05-2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470 收藏
广东省/综合类/公办/广东省
排名: 第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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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省汕尾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765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文德路,邮政编码:5166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单位:汕尾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东省汕尾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结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本院办学层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专科第三批A线(师范专业)、专科第三批B线(非师范专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原则及颁发,按照文科类、理科类、“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出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1:1.2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做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省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要求: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符合未录满专业的相关具体要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作调剂录取。对总分成绩低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或参加调剂但不符合专业培养相关具体要求的、或健康条件不符合专业条件要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加试及外语语种要求及相关科目的要求:英语加试:英语教育、应用英语专业,须加试英语口试,成绩要求E级以上。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师范类专业报考考生还应具备五官端正、口齿清楚、四肢健全无明显残疾。

第二十三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广东省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际分数为准。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师范类考生还应具备五官端正、口齿清楚、四肢健全无明显残疾)。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院将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各专业收费标准见《广东省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开设入学绿色通道,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奋进的精神,具备条件的学生可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品学兼优学生每学年一等奖18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提供一定的勤工俭学岗位,并协助学生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师范生的优惠政策以国家和广东省教育厅政策为依据。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八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委办公室

联系人:王景凡  王思荣

监督电话:手机:013929346886  13502342388  办公电话:06603299256

传真:06603371873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 516600

电    话: 06603386864

传    真: 06603396865

网    址: www.swvtc.cn

E - mail: zsb@swvtc.com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广东省汕尾职业技术学院于2010年3月23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省汕尾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广东省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东省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