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
济宁学院
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
为保证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1〕3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济宁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济宁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条 济宁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济宁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进行,由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济宁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及代码:济宁学院,10454。
第六条 学校地址及邮政编码:山东省曲阜市杏坛路1号,273155。
第七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招生政策、招生章程等规章,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 济宁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宣传及录取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接受举报和投诉。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专业
第十一条 专升本招生计划通过山东省教育厅、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和专业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投档录取: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1〕3号)要求进行录取。
(一)高校推荐考生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依据考生4门公共基础课总成绩、所报志愿和分专业招生计划设定最低投档线,按平行志愿规则投档。
(二)自荐考生如达到报考高校有关专业投档分数线,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依据考生4门公共基础课总成绩、所报志愿,按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以增列计划方式录取。未达到报考高校有关专业投档分数线的自荐考生不予投档。
(三)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专项计划单独划线、单独录取,录取比例不足40%的按40%执行。
(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专升本专项计划单独划线、单独录取,录取比例不足40%的按40%执行。
(五)免试生和保送生录取办法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及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山东省2021年专升本报考条件的各类别考生,其专科段所学专业(类)应符合《山东省2021年专升本对应专业指导目录》要求,否则不予录取。
学校将按新生录取信息中的通信地址和收件人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录取工作结束后,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后的录取结果及时通过济宁学院招生网站公布。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修业年限一般为2年,学生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上标注“在本校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校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普通专科毕业证等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在学生报到后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专科学习期间有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且报考前未解除处分的,2021年8月底前未取得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条 专升本录取新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以任何名义举办专升本辅导班,不编印专升本考试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济宁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济宁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或未尽事宜,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济宁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与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7-3196696 3196209
传真:0537-3196209
学校地址:山东省曲阜市杏坛路1号 邮编:27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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