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科技学院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新疆科技学院;学校代码(国标):13561;办学地点:学校共两个校区,分别为东校区(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河路360号)、西校区(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北京路89号)。
第三条 新疆科技学院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历经20年的本科办学积淀,学校已形成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优势,以工学、医学为特色,以文学、法学、农学为交叉融合的学科建设体系。目前学校开设21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济学、管理学、工学、医学、文学、法学等6个学科门类。会计学、金融学、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4个专业为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金融学》《电子商务运营实践》《旅游线路设计与实践》等3门课程为省级一流课程,药学、康复治疗学、护理学等3个本科专业是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中“兴医科”的起点,工程审计、医疗保险等2个新型交叉学科专业填补了新疆专业的空白。学校为社会培养输送毕业生1万余名,应届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7%以上。
第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条 新疆科技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六条 新疆科技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和专科。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
第七条 新疆科技学院普通本科标准学制四年;普通专升本标准学制两年;普通专科标准学制三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招生工作人员、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研究、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新疆科技学院招生网(http://www.xjust.edu.cn/zsjy/)、微信公众平台、招生宣传材料等途径发布招生有关信息、公示录取结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优质教育资源享有情况、生源质量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专业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专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教育考试院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充分尊重考生志愿的原则。全面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对残疾考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参加202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录取批次计划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各专业志愿无分数级差。同分考生的录取规则如下: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排序。比如: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史类按语文、数学、外语排序;理工类按数学、语文、外语排序。考生所填报专业有单科成绩要求的,需达到相应要求。
第十七条 专业调剂或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进档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且没有其他受限性条件的,将由学校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且无法满足其专业志愿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十八条 对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选考科目应满足填报专业(类)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录取规则和程序以生源省份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为准。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招生专业在该省份公布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学校投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在此范围内,由学校根据专业志愿、高考成绩、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限考生的高考应试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学校据此制定的《新疆科技学院关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另文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学校不予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书面请假。未书面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因病不适宜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执行如下:
本科专业学费:财务管理、会计学、金融学、税收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旅游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医疗保险、工程审计等10个专业学费3200元/生·学年;化学工程与工艺、轻化工程、纺织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电子商务等6个专业学费3500元/生·学年;法学、新闻学等2个专业学费3100元/生·学年;护理学、药学、康复治疗学等3个专业学费4000元/生·学年。
专科专业学费:护理、药学、康复治疗技术等3个专业学费3600元/生·学年。
住宿费:6人间8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七条 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申请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十八条 新生报到时按要求对新生严格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学生方能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审查时需要查验的证件及要求包括:(一)录取通知书:必须持本校统一发放的录取通知书报到;(二)准考证:新生报到时,查验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准考证;(三)身份证:新生报到时,要查验考生身份证是否是考生本人。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情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等进行复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五)复查贫困地方专项新生的报考资格;(六)复查人民警察子女计划和军区子女计划的证明是否与政策相一致;(七)复查高水平运动员新生有关科目的考核(体育部另发通知);(八)复查专升本新生前置学历资格。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学校2022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办理本校普通高考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借新疆科技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新疆科技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以往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新疆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工作地址及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河路360号
邮政编码:841000
咨询电话:0996-8663107、8663108(录取期间)
传 真:0996-8871826
招生网址:http://www.xjust.edu.cn/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举报电话:0996-887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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