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参加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材料。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账号等材料。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中小微企业和基层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留用储备期满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1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招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向当地就业服务部门提供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参保或缴费凭证及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等材料。市就业服务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其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向当地就业服务部门提供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灵活就业证明等材料。市就业服务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有条件的地区,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毕业5年内首次创业或返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吸纳就业5人以上,并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万元。申请人根据符合条件只能申报其中一项,不可重复申报。
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向当地就业服务部门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注册证、民政登记证书,开办“网店”的,应提供网址和登记注册页面截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相关资料。市人社局审核后拨付资金。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到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给予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16-24岁失业青年每月见习补贴标准为自治区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3—12个月。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材料。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学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材料(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报送当地人社部门,人社部门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选派审计机构审验申请材料,出具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根据审计报告拨付补贴资金。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人员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为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合伙创业的,可根据符合贷款条件的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对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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