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专升本免于文化课考试退役大学生士兵职业适应性考查安排
一、根据《太原工业学院2022年专升本免于文化课考试退役大学生士兵职业适应性考查工作方案》,学院对2022年专升本免于文化课考试退役大学生士兵进行职业适应性考查。
二、职业适应性考查分笔试与面试两个阶段。笔试为专业基础知识及应用测试,面试为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思想政治修养测试。
三、职业适应性考查防疫工作要求:
1.考生应在考查前14天做好每日体温检测,在参加考查时须提供14天体温监测表及考试诚信承诺书(附件一)。
2.所有考生进入考点时,必须佩戴防护口罩,出示健康码与行程卡并测量体温,体温正常且无咳嗽、发热等症状的考生方可参加正常考查。考前14天内由省外返并考生,必须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报告。
3.考生在进入考场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退役士兵证进行身份核验,核验时须摘下口罩并自觉与工作人员保持间隔距离,在考查过程中建议佩戴口罩。
4. 考查场所实行封闭化管理,依防疫要求进行消杀等。
5. 设立备用考场,如在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经防疫人员研判后安排到备用考场继续考试,考试完毕,由防疫人员指导监考教师完成试卷消毒及封装工作。考生立即送医并提供48小时核酸证明。
四、考查内容:
1.笔试内容为本专业基础知识及应用。考查时间为1.5个小时。
2.面试内容为语言表达能力与思想道德修养。面试题目固定,一般面试专家不进行追问。面试时间为10分钟以内。
3.考查大纲附后(附件二)。
五、考查纪律要求:
1.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具体办法参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附件三)。
2.如考生有违纪作弊等行为,一经发现,该课程成绩记无效,并上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六、需提交的资料(进入考场时,统一交给监考教师):
1.专科成绩单;
2.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在校生提供);
3.学信网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已毕业学生提供);
4.入伍批准书复印件;
5.退役士兵证复印件。
七、考查时间和地点:
1.考查时间为2022年2月24日,笔试时间9:00—10:30、面试时间11:30开始,按抽签顺序进行面试。
2.考生须在2022年2月24日8:30进行身份比对入场,9:00开考后不得入场。参加面试的考生11:00到考务办公室抽签,11:30开考后不得入场。
3.考查地点:太原工业学院多媒体楼(D楼)
八、其他
1.考场安排:请提前两天关注学院招生网站。
2.学院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31号
2.咨询电话:0351-3568812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一:
山西省2022年专升本免于文化课考试
退役大学生士兵职业适应性考查体温监测表
姓名: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出行 记录 |
是否入住酒店 |
酒店名称 |
出发时间及乘坐航班、车次(自驾) |
返回时间及乘坐航班、车次(自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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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康
状
况
登
记 |
月 |
日 |
体温 |
健康码 (颜色) |
行程卡 (是否带*号) |
所在地 风险等级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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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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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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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请如实填写本人参加退役大学生士兵职业适应性考查前14天内每日体温监测情况以及健康码、行程卡等情况。此表在进入考场前按要求交给监考人员。
本人承诺自觉遵守考点所在地疫情防控规定,截至参加考查前14天连续进行每日自我体温测量、记录和健康状况监测,无发热、干咳等新冠肺炎症状,无新冠肺炎密切接触史。参加考查前14天内无境外或非中高风险地区活动情况,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且知悉本人如果瞒报相关信息将要承担的责任及法律后果。
签字;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二:
考查大纲
一、财务管理专业(笔试)
序号 |
考核项目 |
评价内容和标准 |
1 |
相关专业名词的理解 |
正确理解并表达相关专业名词的含义,包括:会计,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权责发生制,会计要素,会计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会计科目,账户,借贷记账法等。 |
2 |
借贷记账法的应用 |
利用借贷记账法原理,针对相关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1)资金筹集业务; (2)购买原材料的业务; (3)生产产品涉及的相关业务(料、工、费); (4)商品销售业务; (5)利润形成业务。 |
3 |
会计信息处理的操作 |
根据给定资料,完成凭证、账簿、报表的基本编制工作: (1)根据给定业务,完成一张记账凭证(收、付、转)的编制,并根据该记账凭证,登记相关账簿; (2)根据给定资料,编制一张利润表或简化版资产负债表。 |
二、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笔试)
序号 |
考核项目 |
评价内容和标准 |
1 |
普通机械设备 |
①了解常用机械设备名称; ②常用设备的加工范围; ③常用设备的主要结构组成等。 |
2 |
金属材料 |
①了解一般材料的名称,代号成分; ②一般的热处理方法和作用等。 |
3 |
公差与配合 |
①配合的几种形式; ②公差与配合的应用场合; ③零件表面粗糙度的表注方法等。 |
4 |
机械加工工艺 |
①加工基准的选择; ②粗精加工的安排; ③热处理工艺的安排等。 |
三、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笔试)
序号 |
考核项目 |
评价内容和标准 |
1 |
电路模型及电路定律 |
①了解电压、电流、参考方向、功率概念; ②电阻、电感、电容的概念及伏安特性; ③熟练运用基尔霍夫定律。 |
2 |
电阻电路的等效变换 |
①掌握电阻的星-三角变换; ②掌握电路的输入电阻和等效电阻的计算。 |
3 |
电阻电路的一般分析 |
①掌握支路法; ②掌握回路法。 |
4 |
一般正弦电路 |
①掌握向量法的基本概念; ②了解正弦电流电路的瞬时功率、有功功率、无功功率; ③掌握正弦电流电路的稳态分析。 |
5 |
变压器 |
①了解变压器的结构; ②掌握变压器的工作原理。 |
四、环境设计专业(笔试)
序号 |
考核项目 |
评价内容和标准 |
1 |
人物素描 (100分) |
1.整体构图合理;(20分) 2.人物形象结构准确;(30分) 3.素描关系合理并符合光线来源。(30分) 4.画面最终完成效果艺术性强。(20分) |
2 |
绘画工具 |
铅笔、碳铅笔、木炭条、碳精条均可 |
3 |
考试用纸 |
8K 素描纸(学校提供) |
五、面试大纲
序号 |
考核项目 |
测试内容 |
1 |
语言表达能力 |
①清晰准确 ②逻辑严密 ③重点突出 |
2 |
思想政治修养 |
新时代大学生应如何领悟人生真谛、把握人生方向,成为能担当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此,应在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继承优良传统、弘扬中国精神,明确价值要求、践行价值准则,遵守道德规范、锤炼道德品格,学习法治思想、提升法治素养等方面下工夫。 |
附件三: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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