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筑大学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本年度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建筑大学;
国标代码:10191;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新城大街5088号
第二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五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吉林建筑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网络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软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土木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社会工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
地理信息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工程力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机械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材料化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测绘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交通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环境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环境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建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00元;
城乡规划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风景园林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200元;
安全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工商管理类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生每学年4100元;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城市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美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00元;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00元;
环境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00元;
产品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
书法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500元;
地质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土木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建筑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电气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24000元;
遥感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待定;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入学前,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对军烈属、孤残等部分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制度。学生家庭出现如洪涝、家庭成员重病等特殊情况,经学生申请、学校核实确认后,可享受到临时困难补助资助。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入学时可办理“绿色通道”,可以在没有缴纳学费时办理学籍注册等。
学校积极与校外企事业单位联系,为广大贫困学生拓展资助途径。目前,学校与吉林省国信投资集团、吉林省大禹集团等多家单位建立良好关系,前述两家单位每年为我校贫困学生提供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金。
第九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当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十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十一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我校各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中外合作办学的土木工程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分别与美国波特兰州立大学、美国杨斯顿州立大学合作,宜英语语种考生报考。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1.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顺序志愿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考生当地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平行志愿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具体提档比例按当地生源情况确定。
2.院校志愿: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合格的前提下,按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其他志愿线上考生。
3.专业志愿:对于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投档分)、参考志愿、无级差的原则进行录取;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录取,服从调剂者调剂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4.对于享受教育部政策加分的考生,按照加分后成绩提档;专业录取时,若成绩相同则高考实际分数高者优先。
5. 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如果其所在省市已经规定了相关的排序办法,则按照该省市的办法执行;如果其所在省市没有规定排序办法,则按照我校规定的办法执行,即对投档成绩相同的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和其他文科考生顺序比较外语、文科综合、语文、数学;理科顺序比较数学、理科综合、外语、语文,分数高者优先录取及安排专业。
6.录取到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必须具备一定绘画基础,入校后须加试徒手画,加试不合格者将转入其他专业。
7.部分大类招生专业,由所在学院负责分流;分流基本原则:分数优先、参考志愿。地质工程类2年后分流;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1.5年后分流。详情参阅大类招生专业所在学院网站。
8.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吉林、山东、山西、江苏、甘肃书法学考生须参加我校书法校考并取得我校书法校考合格成绩方可报考我校书法学专业;我校未设书法学校考考点并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考生须参加所在省(区)招生办组织的书法统考,并获得统考合格成绩方可报考我校的书法学专业。
报考我校书法学的考生,录取时按投档考生的总分(总分=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多名考生总分并列相同,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再相同,语文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2)黑龙江、江苏、山西、甘肃、广西、河南艺术类(美术及设计类,不含书法)考生须参加我校艺术校考并取得我校校考合格成绩方可报考我校的艺术类专业;我校未设校考考点并投放艺术类招生计划的省份,考生须参加所在省(区)招生办组织的艺术统考,并获得统考合格证方可报考我校的艺术类专业。
报考我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美术学、产品设计专业的考生,录取时按投档考生的总分(总分=文化课成绩×60%+专业课成绩×100%)从高到低录取,若多名考生总分并列相同,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再次相同,素描成绩高者优先);
(3)如果生源省份有特定的艺术类录取规则,则依据生源省份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9.我校在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四省(区)招收理工类少数民族预科生,预科一年,一年后按考生成绩结合考生志愿重新选择专业。
10.我校在江苏省录取原则除遵循以上条款外,划线办法、投档办法及填报志愿要求均按照江苏省文件规定执行;选测科目等级为2B以上,一门选测科目为历史或物理,另一门选测科目不限;必测科目等级4C以上;考生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同分情况下,按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择优录取。优先录取的等级顺序为A+A+→A+A→A+B+→AA→A+B→AB+→A+C→AB→B+B+→AC→ B+B→B+C→BB→BC。
11.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建筑学0828H、土木工程0810H、工程管理1201H、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0806H)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考生如果填报了其中的某一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当该专业无法录取时,视作该生同意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12.我校对浙江省考生的录取规则、选考科目要求均以浙江省考试院公布及备案为准。
13.如果个别省级招生办制定的录取原则与本章程相矛盾,以该省级招生办制定的录取原则为准。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 http://www.jlju.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新城大街5088号
邮编:130118
联系电话:0431-84566063 84566071(传真)
注:本校网络在线咨询答疑平台为:
教育部阳光高考院校信息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
第十六条 此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各省招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