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高职院校对口中职学校自主招生三二分段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构建与现代产业体系相适应、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高职教育协调发展的广东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保证我校对口中职学校自主招生三二分段转段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院校名称: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3708
第五条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338号;邮政编码:510650
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隶属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报名条件和技能证书要求
第十一条招生专业为高尔夫球运动与管理、体育保健与康复,招生计划共120人。
各专业招生计划、对口中职学校及中职就读专业如下表:
我校招生专业 |
我校招生专业代码 |
招生计划 |
对口中职学校 |
中职就读专业 |
中职专业代码 |
备注 |
高尔夫球运动与管理 |
670405 |
45 |
中山市三乡镇理工学校 |
休闲服务(高尔夫运动与管理方向) |
110400 |
|
体育运营与管理 |
670408 |
35 |
广州市番禺区职业技术学校 |
休闲体育服务与管理 |
150200 |
|
体育保健与康复 |
670409 |
45 |
河源市卫生学校 |
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 |
101700、100500 |
|
合计: |
—— |
125 |
—— |
—— |
—— |
—— |
第十二条考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报考:
1.2017年被试点中职学校录取(中职学段招生对象须为符合各地中考报考条件的初中毕业生)并在三二分段试点专业就读,符合《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职业院校中高职衔接三二分段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17〕43号)规定,具有正式学籍和广东户籍或符合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有关规定的外省户籍的学生。
2.转段选拔考核的学生须在第五学期前获得相应专业对口的下列资格证书之一:1.获得广东省教育考试院颁发的专业技能课程等级证书B级以上证书;2.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含)以上技能等级证书;3.省(厅)局级行政部门或省级以上行政(厅)局授权省级(含)以上行业学会颁发的中级(含)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4.获得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各专业专业技能证书如下表:
各招生专业技能证书及发证机构对应表
招生专业 |
技能证书 |
发证机构 |
高尔夫球运动与管理 |
二级或以上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
国家体育总局 |
B级或以上等级中职体育技能证书 |
省教育考试院 |
|
体育运营与管理 |
二级或以上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
国家体育总局 |
B级或以上等级中职体育技能证书 |
省教育考试院 |
|
一级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
教育部考试中心 |
|
体育保健与康复 |
中级或以上等级保健按摩师证书、中级或以上等级保健刮痧师证书、中级或以上等级美容师证书、中级或以上育婴员证书、中级或以上等级医疗护理员证书 |
省级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或卫生部门 |
B级或以上等级中职生物技术基础证书、B级或以上等级中职体育技能证书 |
省教育考试院 |
第十三条中高职三二分段学制五年,其中中职学段三年,高职学段二年。
第十四条 正式录取后,不能转专业。
第四章考核规则
第十五条考核科目设置及录取规则
1.考核科目设置
(1)考核科目分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两门。
(2)专业理论不专门组织笔试,选定5门以上(含5门)中职学段的专业核心课程的平时成绩按满分100分进行折算(各科成绩的权重比例由中职学校与我校协商确定,如相关课程在中职学段有2次或以上的平时考核成绩,以该课程所有平时成绩的平均分进行折算),并按此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根据招生计划数按照1:2的比例进入专业技能考核环节,未能进入专业技能考核环节的考生不能录取。
(3)专业技能课程由我校组织专家进行考核,主要采取专业技能实操或面试测评等方式进行,重点考核学生的专业潜能、职业倾向及专业技能实操能力。专业技能考核在我校或对口中职学校进行考核,满分为100分,专业技能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不能录取。
第十六条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举办2016年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的通知》(粤教职函[2015]119号),学生在校期间获本专业相关的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省级教育厅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填写《高职院校对口中职学校三二分段试点免于考核申请表》,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后,可以免予参加我校考核,就读相应专业。
第五章招生程序和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我校按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考核成绩比例计算总分,专业基础理论考核成绩占40%(满分100分),专业技能考核成绩占60%(满分100分)。以中职学校为单位,根据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择优录取,总成绩相同时,专业技能考核成绩高分者优先录取。依据省教育厅最终下达的招生计划,会同中职学校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面向社会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办理正式录取手续。我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或预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八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新生注册
第二十条经我校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中高职衔接三二分段试点工作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转段方案及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我校和对口中职学校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我校以及中职学校招生网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中职学校需根据此方案及本校实际制定相应的转段考核方案。
第二十五条按照“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严格保密制度,贯彻“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选派政策理论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录取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第二十七条加强招生考试人员的培训和政策宣传工作,实施“阳光工程”。
第九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6410元/年;
住宿费标准:1000-1200元/年。
第十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参照国家教育考试的相关规定执行。考生的违规情况将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记入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院建立健全了优秀学生评选体系,建立了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绿色通道”、“黎伟权校友奖励基金”等资助体系,帮助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二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20)85603273、89817027
传真:(020)85603039
电子邮箱:gztzjcs@163.com
第三十三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5603035
传真:(020)85603039
电子邮箱:gztzzs@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gztzy.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gztzy.edu.cn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于2019年1月15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中高职贯通三二分段招生考试及2020年中高职三二分段转段录取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委托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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