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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9-06-13 来源: 萍乡学院招生网 浏览量: 4598 收藏
省属
江西省/综合类/公办/江西省
排名: 第484名
综合指数: 56.04
热度:10682K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各省教育厅、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深入实施高校“阳光招生”工程,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萍乡学院,教育部国标代码10895,办学层次和类型为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注册地址是江西省萍乡市萍安北大道211号。

第三条萍乡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萍乡学院培养的本(专)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萍乡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者,颁发萍乡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纪委监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项,统筹协调招生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成立以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萍乡学院面向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招生规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办学条件、学科特点、生源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并报教育部、各省教育厅和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各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册。

第九条萍乡学院按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招生总计划数的1%编制预留计划,用于录取平行志愿超出1:1比例进档考生以及调节各省高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十条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基础学科或就业形势好但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就业率低的专业,学校可适当减少其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在录取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报请生源地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对跨省计划内的专业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二条招生录取工作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和考生填报的志愿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在招生录取时,我校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四条在录取过程中如遇最后一名考生同分,则文史类以语、英、文综等单科小分成绩高低择优录取;理工类以数、英、理综等单科小分成绩高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文史理工类专业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实施平行志愿投档的生源省(市、自治区)按“分数优先,遵从专业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先安排第一专业志愿,对不能满足第一专业志愿的再依次安排第二、第三、第四专业志愿,直到调剂为止,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在安排专业的过程中,学校会根据各学科特点和要求参考考生相关考试科目成绩。

第十六条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录取办法按该省(市)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根据教育部官网萍乡学院招生网公布的我校各专业招生选考科目要求填报志愿和专业。

江苏省文理类本科专业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进档后采用“先分数后等级”录取规则;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对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录取时认可各省体育专业统考成绩,要求考生同时达到各省(市、自治区)体育类文化和专业成绩最低控制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遇计划数最后一名考生同分,则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文化成绩还相同,则以生源省(市、自治区)投档排序依次录取。

2.对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录取时使用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排序原则按各省(市、自治区)高考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办法执行。录取招生计划中排序最后一名考生同分,则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若文化成绩仍相同,则按考生语、数、外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

3.福建省艺术类本科2019年实行“一档多投”录取模式,按该省规定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认可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和各省(区、市)对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等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学校所有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二十条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报考艺术专业考生请参照《萍乡学院2019年艺术类招生简章》。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要求的,由学校负责将该考生调剂到其他适合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份招生政策不一致时,执行所在省份的招生政策。

第五章  入学与毕业

第二十三条被学校录取的新生,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签发,招生就业处向新生邮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由于个人原因提出放弃入学资格要求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一周内将书面申请和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寄回学校招生就业处。

第二十五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书面向我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含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如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德智体美等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的本科或专科毕业证,对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收费与奖助贷措施

第二十八条学校严格按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各专业收费标准请查询“萍乡学院招生信息网”。

第二十九条(1)优质生源奖:①凡萍乡籍考生(普通文理科),第一次填报我校本科志愿,录取到校后奖励1000元/人,其中超省控线30分以上(含30分)的奖励3000元/人。②在一定领域具有学科特长,高中阶段在“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五大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者,录取到校后奖励1000元/人。③在一定领域具有创新潜质,高中阶段在科技创新、发明专利方面有突出表现,获得“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省级以上奖励,或具有发明专利的考生,录取到校后奖励1000元/人。

(2)优秀学生奖:①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③学校奖学金:1000-1500元/年/人;④校友奖学金:谭叶清纪念奖学金2500元/年/人,建辉律师奖学金2000元/年/人;

(3)贫困学生扶助措施:①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年/人;二等3000元/年/人;三等2000元/年/人。②学校助学金:500元/年/人;

(4)助学贷款: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的要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当地市教育局申请,可办理最高限额为8000元/年的助学信用贷款。同时学校还向家庭贫困生设立爱心助学基金、勤工俭学岗位、开通入学绿色通道等。

第七章  继续学习措施

第三十条学校设有专科层次起点本科教育(简称普通专升本)。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优秀专科生在第三学年可参加专升本考试,经择优录取可直接升本校或江西省内其他本科高校本科三年级继续学习,成绩合格后,可授予学士学位,并获得本科文凭。有关普通专升本工作的具体规程与施行(含停招),我校将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厅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校鼓励本科生在第四学年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攻读硕士学位。学校对毕业生考取985(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艺术研究院)、211、一般本科院校研究生分别奖励3000元/人、2000元/人、1000元/人,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通过自学考试和中外合作办学途径专升本、本升硕深造学习,提升学历。

第八章  招生咨询、申诉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三十三条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四条萍乡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w.pxc.jx.cn/)是学校招生信息公开网站。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发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专业设置等信息,提供招生咨询、录取结果查询等服务。

第三十五条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认为学校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可向我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联系电话:0799-6684768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通讯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萍安北大道211号(招生就业处)

咨询电话:0799-6684491668212266843556684338

传真:6682182

学校网址:www.pxc.jx.cn

邮编:337055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适用于萍乡学院本年度本专科层次招生,未尽事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萍乡学院

二O一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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