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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2024年专升本免于文化课退役士兵职业适应性考查安排

时间: 2024-03-11 来源: 太原工业学院招生办 浏览量: 1280 收藏
省属
山西省/理工类/公办/山西省
排名: 第504名
综合指数: 55.91
热度:14036K




一、根据《太原工业学院2024年专升本免于文化课考试退役大学生士兵职业适应性考查工作方案》,学院对2024年专升本免于文化课考试退役大学生士兵进行职业适应性考查。

二、职业适应性考查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专业基础知识及应用测试(90分钟,100分),二是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思想政治修养测试(30分钟,50分)。

考查大纲详见工作方案。

三、考查纪律要求:

1.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具体办法参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附件一)。

2.如考生有违纪作弊等行为,一经发现,该课程成绩记无效,并上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四、征集志愿考查时间和地点:

1.考查时间为2024312日上午9:0011:00

2.考生须在20243128:30进行身份比对入场,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

3.考查地点:太原工业学院躬行楼(见附件二)

五、考场安排

报考专业名称

考生号

姓名

考场位置

座位号

备注

环境设计

24145118160102

刘逸凡

G02006教室

1


环境设计

24145199160001

许健强

G02006教室

2


环境设计

24145750160003

梁译夫

G02006教室

3


环境设计

24146099160001

张瑜鸿

G02006教室

4


环境设计

24146099160002

席世中

G02006教室

5


环境设计

24146099160003

季轩立

G02006教室

6



七、其他

1.考生进考场时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2.成绩和考查结果于31212时后公布,请关注招生网站(zsxx.tit.edu.cn)。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一: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附件二:

考场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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